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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分析专题三--集体企业改(2)
www.110.com 2010-07-09 13:14

(1)国有企业占用了大量的市场资源,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居于垄断地位,这必然影响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扭曲市场价格,导致价格信号的作用失灵,从而影响市场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到位的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因此国有企业的代理链条过长,激励不够,仍然影响到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2)集体企业长期以来,产权关系混乱,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导致激励机制失灵,因此造成集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集体资产缩水,企业陷入困境。而集体企业总量庞大,从业人员众多,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3)作为市场主体,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在法律上,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一个高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地位,因此必须通过改制消除其特权地位,使二者成为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主体。

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进行产权改革和调整,使国有资产从竞争性的领域内退出。产权改革具体到集体企业就是使集体企业内部错综复杂的产权得到明晰,使集体资产主体明确。

各种市场主体的确立,使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多种利益并存的格局,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政策和立法必须摈弃以前“道德人”假设而代之以“经济人”的假设。

 
二、集体企业改制与分配制度的转变

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深入到公有制企业的改制,同时也就意味着国家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变化表现在:私营企业的数量增加就意味着自然人个体以及自然人个体组成的组织也开始有权拥有生产资料;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为民营企业又意味着部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产权变为私有,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就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16],不再是公有制一统天下。

这种变化同样反应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上。计划经济时代是按劳分配,也就是说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只有劳动这一个因素才能参与社会分配,其他生产要素包括资本都无权参与社会分配。按劳分配制度顺应了剩余价值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剩余价值是劳动创造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却无权参与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剩余价值无偿被资本的所有者占有[17]。马克思主义认为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和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就成为公有,由此消除了剥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变化,除了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外、资本包括集体资本、国有资本、其他资本等生产要素都开始参与社会分配,这样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变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了[18]。这在集体企业里面,表现得特别明显,集体企业的总资产里,既有集体资产也有国有资产,还有个人的出资,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的分配通过工资来体现,而资本是不能获得利益分配的,集体企业上缴的利税只是企业在尽公法上的义务。通过集体企业的改制并明确各项资产的产权归属后,各项产权的主体开始参与对企业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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