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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分析专题三--集体企业改(3)
www.110.com 2010-07-09 13:14

 
三、集体企业改制与法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也是国家法治化的过程。具体到企业改制而言,它和国家的宪政法治密切关联。

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政府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所有权。集体企业内的集体资产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正如前面已经论述的一样,这个集体所有在法理上不是劳动者共有,也不是单独所有,因为劳动者组成的集体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虚置的。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到位,减少代理环节,保证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国家往往都必须使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涉及到部分国有转变为私有。解决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往往也涉及到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特定化的问题。这两大问题的解决都涉及转轨经济中“结清旧的契约,缔结新的契约”[19],而由于两种资产在政治经济上的特殊地位,因此牵涉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在微观层面上,似乎出售国有资产,或出售分配集体资产,仅仅是一个交易契约的关系,是出售者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是私人事务的领域,公权力不应该干预,特别是对于集体资产。但在在宏观层面上,国有资产的处置,牵涉到每个人的利益;集体资产的处置,由于所有者虚置,往往会导致处置的无秩序,损害为数众多的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因此它带有绝对的公共性,因此无论集体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的改制都应该属于公共事务范畴,应该有公权力参与,而不能让市场自我完成转轨。

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以下几个矛盾:(1)在国有资产的处置交易中,政府作为全民的代理人是参与交易的一方,他要尽力维护被代理者的利益,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他又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他必须维护交易规则的公平。同时作为代理者的具体执行者的官员,它有自己的利益,从“经济人”的角度来说,他也会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20]。特别是在官员的败德比较普遍的情形下,一些官员往往同购买者相勾结,结成利益共同体。(2)由于集体资产所有者长期虚置,政府往往代行了集体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在集体企业有自己的利益,从而使自己成为利益相关者。正因为如此,在集体资产的处置交易中,政府扮演的角色也往往是冲突的。他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利益相关者。

这些矛盾的解决有赖于宪政、法治的逐步确立。首先必须确定法律和权力究竟谁是至上的;其次必须界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边界,这一方面表面为政企分开,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的多元化和权力之间的分离和制衡。其次则表现为政府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不同角色的行为规则的建构。第三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司法权威的确立,以保证改制过程中的纠纷的公正解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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