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观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资合性公司设计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认识与重视远远不够,建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紧密的合作与信任关系及内部协商机制基础上的规定也少之又少,甚至没有,本文所论述的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也付之阙如。也正因为现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不切合实际,其在实践中也无法得以贯彻执行,而现实生活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也确实在很多时候陷入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这无疑不利于公司法制的科学性、先进性、权威性。
总之,公司法理论研究及公司立法、司法应重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建立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股东合理期待的根源;股东合理期待的内容;股东合理期待落空的适用范围;股东合理期待落空适用的对象;股东合理期待落空适用的结果;等等。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公司法制的健全化与科学化,有利于与世界各国公司法制的接轨,也符合现代法制的发展趋向。[1]
[i] 案例来源://www.lexis.com本案涉及的是英国的封闭式公司(private company),在美国称为close company,该类公司在股东性质及人数限制、限制等方面类似于大陆法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我国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等的用语习惯,并希望对我国公司法研究更具价值,本文将封闭式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等同看待,行文中主要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予说明。
[ii] 该节规定,如果法庭认为解散公司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就可以颁发公司解散命令。“A company may be wound up by the court if----(f) the court is of the opinion that it is just and equitable that the company should be wound up.”
[iii] Re Agriculturist Cattle Insurance Co, ex parte Spackman (1849) 1 Mac & G 170 at 174.
[iv] 赖源河 等著:《新修正公司法解析》,(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17页。
[v] [德]乌?布劳洛克:《经济交往中的责任及其限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载于《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0),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德]米?科斯特:《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于《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5),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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