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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8)
www.110.com 2010-07-08 21:44

可见,被告的辩词并非毫无道理。任何人均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加入公司的一刹那,就应该权衡利弊,对自己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有清醒的认识,在决定加入后也应该接受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带来的后果。法庭对公司法及体现股东自由意志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也须给以足够的尊重,不能动辄无视甚至否认其效力,滥用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这有违该制度创立之初衷,有帮助该股东脱逃法律责任之嫌,对其他股东也有失公平,除非事实证明的确存在需要适用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的适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少数股东及多数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其绝不是仅为少数股东设计的法律救济手段。

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间特殊的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间的合作与信任关系,使得股东对其他股东及公司产生了一定的期待,而该期待又是合理的、应得到满足的;适用的依据是,“公平的和正义的”的标准,即在前述合理期待因为某种原因成为落空、没有满足,法庭将依据“公平的和正义的”的标准使得该期待得到满足,或至少消除不公平现象。

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更多地适用于少数股东,成为少数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利器。这是因为,由于特定的法律规则(如投票表决规则)及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间实际地位的差异等原因,造成多数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现象更为常见,这使得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在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方面显得尤为突出。但这绝非意味着该原则对多数股东就没有适用余地。如本文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股东间紧密的合作与信任关系及内部协商机制对公司的成立、组织机构设置及公司权利分配、公司的发展存续等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意义。所以,不仅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存有合理期待,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同样存有合理期待。例如,占有公司20%股份的少数股东为强化自己表决权,要求在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须以股份数90%甚至更高比例同意通过,该要求得到其他股东认可并载入公司章程。多数股东相信少数股东会根据公司最大利益合理地进行投票表决,而实际上少数股东却以行使否决权阻挠决议的通过,威胁多数股东满足其个人利益,从而使决议无法通过,公司事业陷入僵局而无法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多数股东也可以根据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请求法庭进行干预,给其一定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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