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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11)
www.110.com 2010-07-08 20:48

  六、小结:公司法的生命在于运动

  虽然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到妥当的答案,但是从本案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过于 简单和粗糙。在实践中,已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组织法的 生命在于运营。组织是在运营中存在和发展的。如果组织不能“动”起来,操作起来, 只存于“静”的层面上,则不可能发生应有的功效。在“动”的层面上,应特别关注制 度的发动、运作和结果。它们是一环扣一环的,缺少其中的一环,必然导致前功尽弃( 本案就是一例)。这些都是公司法的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在修改公司法中务必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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