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7日,一位长期在泊头市广电局工作且参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人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了这一点。
记者拿到的泊头市广电局的“处理规定”中称:“凡有挂账欠款的投标人,在以后的竞标中如果再次中标承包并超额完成任务,其超额部分必须在局扣除原挂账欠款后,方可返还奖励,并退还风险抵押金。”记者注意到,该“处理规定”的最后一条的内容为:“本规定适用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竞标承包期,如和年度承办办法有冲突,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解释权归局委会。”“处理规定”的落款日期为“2002年1月8日”。
赵英新称,这个“处理规定”把她参与过的2001年和2003年前后两次相互独立、不同性质的承包连在了一起。并称,之前从未看见过这份“处理规定”。泊头市广电局广告业务经营人员王清也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从未看见过那个‘处理规定’。”
2007年1月,黄骅市法院审理赵英新涉嫌贪污一案。赵英新坚称自己从未看见过所谓的“处理规定”,在决定投标承包泊头市广电局广告业务时看到的只是2003年度的广告承包经营办法。
令赵英新感到“震惊和悲哀”的是,检方当庭出示了赵英新30多位同事的证言,多个证言皆称“知道赵英新欠364743元,并知道‘处理规定’的制定”和泊头市广电局领导曾告诉过赵英新“处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对此,赵英新向法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
赵英新的一审辩护律师王强和刘若菊在取证后当庭对“处理规定”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王强提供了参与2003年广告招投标会和参与2001年承包经营的11位泊头市广电局职工的证词,11人皆称“从未见过此文”。
王强也提出,检方提供的“处理办法”是复印件,要求出示原件,并提请法庭对“处理规定”的真伪进行鉴定。
但直到2007年5月14日,宣判之前的一次庭审,所有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法官对律师提出的对“处理规定”鉴定真伪的请求的回复是:“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找不到可以鉴定的机构,无法鉴定。”
两次被判贪污罪名成立
赵宪山称,2008年5月,相关人员找到王强,希望王强做赵宪山的工作,让赵英新服软认罪,法院可以判缓刑。
2008年5月8日,黄骅市法院一审判决赵英新贪污广告款1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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