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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女子被羁押885天无罪释放 申请国家赔偿未果(5)
www.110.com 2010-07-21 10:21

  赵英新说,听到法庭宣判后,她的情绪几乎完全失控,在判决书上,她写道:“用捏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冤判无辜,我坚决上诉!”由于用劲过大,纸都被划烂了。

  2008年8月26日,沧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认定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重审前,又有人通过私下关系找到赵宪山说,赵英新太犟了,如果服个软,可以考虑免于刑事处罚。

  很快,黄骅法院的再审判决下来了,和初判一模一样。赵英新还是以“贪污罪”被判刑5年。

  2009年1月8日,沧州中院第二次审理赵英新案。

  再审出庭时,赵英新被戴上重镣,上囚车时没人帮着她都上不去。

  赵英新的二审辩护律师牛炳宜当庭表示,关键证据“处理规定”存在问题。

  她指出:“所有检察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均只有证人本人的笔迹,无侦查人员的签字,不具备法定要件,不具有合法性。”更荒唐的是,局长杨玉柱证言的制作时间居然是“2006年2月29日”,公历上有这个日期吗?

  牛炳宜发现,卷宗中有泊头广电局副局长江勇的两个笔记本原件,在一个笔记本的“34~37”页,江本人加注“此件复印于我的2002~2003年的记录本”,检察机关以此作为赵英新二次承包均于2003年年底前结算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细心的牛律师发现,江称的“2002-2003”年工作记录,前3页是“2004.4.29”的日期,内容涉及“赵英新上访问题”,可见其证据内容是2004年4月29日后补写的。

  牛炳宜告诉记者,当她发表这段辩护词时,法官和公诉人都显得很“意外”,同时乱翻卷宗。

  牛炳宜当庭提出:“此案内幕颇深,杨、江有制作伪证陷害赵英新的嫌疑,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09年3月25日,沧州中院对赵英新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作为承包关系,以一个没有承包人承诺实际亦未履行的文件确认所截留款项属应上交的公款显系不足”,判决赵英新无罪。

  2009年3月26日,被羁押了885天的赵英新回到家中。9月19日,赵英新向黄骅市检察院、黄骅市法院邮寄了,但至今未得到答复。

  12月15日,赵英新又向沧州中院赔偿委员会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赔偿机关在泊头市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协调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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