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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尚强式悲剧为何频发(2)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南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5月20日以张尚强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区检察院受理后又于6月18日退回南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7月17日补查重报;2009年9月1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25日补查重报。

  两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然未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张尚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但在此期间,张尚强作为犯罪嫌疑人,一直被关押在深圳市南山区一看守所内。

  211天的关押成为了他人生的一个转折点。

  张尚强向媒体介绍,他13年前来深圳打拼,一直在南山区大冲经营小店铺。这次因为替吵架的老乡说情,却被冠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被关押在看守所211天。

  张尚强表示,自己进看守所体检时身体健康,在关押期间却患上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由于没能得到及时治疗,病情发展为肾病综合征,需要终生服药控制病情,至今已支出医疗费13万余元,更为严重的是,他个人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是在这一期间,他的妻子离家出走。

  2009年11月5日,南山区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对张尚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南山区检察院介绍,张尚强在本案中属中间调解人,并未与毛某军进行非法占有的合谋,其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也未对毛某军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相关法规,决定对张尚强不起诉。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

  2009年11月19日,张尚强向南山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张尚强的申请中,包括“赔偿被错误逮捕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3629.89元”、“赔偿住院治疗期间误工费7279.35元”、“赔偿医疗费27000元”。

  但最为引人注目的还是,张尚强还提出了“赔偿后续医疗费(每月约为2000元)”以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两项。

  2009年12月14日,南山区检察院向张尚强送达《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告知其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并表示将对他予以司法救助。

  随后,媒体开始报道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一时引发舆论热议。

  2009年12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进行通报。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南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郭世钊通报了该案批准逮捕的理由,以及对张尚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他表示,该案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中,被害人李某莲指认张尚强向其索要5000元钱,并有言语威胁,还称之所以到派出所销案是受张尚强的威胁;3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很简单,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涉及,但均能证实第一晚围住理发店要钱的时候以及第二晚搬电脑的时候张尚强均在现场;犯罪嫌疑人毛某军的笔录中还提到自己搬电脑的时候,张尚强在门口帮他看着。因此,公安卷中的证据材料已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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