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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性认识《国家赔偿法》的修正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该法对、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规定,该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

  作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通过有着非比寻常的重大意义,该修正案的通过不仅使得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更加明确,赔偿的程序和赔偿的标准更加科学和完善,而且也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变得更强。而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显然都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就此而言,这样一部法律修正案的通过足以值得我们庆贺。然而,另一方面,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我国多年法治建设中所形成的“重立法而轻法律信用”的思维惯性面前,对这样一部理论上有着重大意义之法案的通过,我们除了要抱以掌声和期望之外,恐怕也需要保持相应的冷静与理性,亦即我们必须要清醒地预见到该法案在我国法治实践中所能够发挥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它的期望之间可能会出现的巨大反差。

  实际上,《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这样一部法律的高期待就一直都有增无减,而该法在颁布及实施之初甚至曾一度被认为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人们对这不法律的期望与厚望可见一斑!然而,相比于《国家赔偿法》的高调诞生以及其颁布和实施之初人们寄予它的厚望,这部法律的实施过程却是比较令人失望的.这一点,无论是从曾经让我们感觉荒唐至极的“处女嫖娼案”上,还是从曾经让我们慨叹死权对抗公权之艰难的“胥敬祥案”中,都不难到印证。在震惊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中,作为受害人的麻旦旦最终尽管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国家赔偿,但其精神上所遭受的重创却无从弥补;而在历时多年终于通过司法路径得以洗清沉冤的“胥敬祥案”中,最终获得国家赔偿的胥敬祥显然也不会感受到一丝半毫的轻松,尤其是在经历了申请国家赔偿长达4年半的苦盼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国家赔偿法》在运行15期间所带给人们的失望与失落恐怕丝毫不会少于其最初所给予人们的期望与希望。

  以此为鉴,笔者认为,对于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我们固然要对其寄予足够的期望,并要为其内容之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和更富有操作性而欢呼,但更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部法律在运行过程中所可能会遭遇到的现实困难。因为毕竟,只有当我们对这样一部法律的认识保持足够的冷静和理性时,我们才能够坦然地接受其实然与应然之间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也才能够为缩小这一反差做一些更务实的工作!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尚不足以令全社会都保持和保证对法律所本应有的足够尊重更毋宁说信仰的情况下,这对我们而言显然是更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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