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云南省对26名涉及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政府相关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其中12人被给予免职处分。问责包括:责成玉溪市政府、云南省水利厅向云南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由玉溪市政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对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给予劝其引咎辞职的问责、对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给予通报批评的问责;对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和监管责任的玉溪市市、县两级17人、昆明市宜良县4人、云南省水利厅3人等共24名公职人员,按照干管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其中13人被给予免职处分,其他分别给予责令辞职、停职、做出书面检查等处分。行政问责事件再次表明了有关环境职能部门及其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执法力度不强,且督察落实不力。
三、行政不作为
在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中,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工作不扎实、不认真,用文件落实文件,用会议落实会议。他们认为开了会就算任务完成了,发了文件就算工作落实了,到底贯彻执行与否也不清楚。有关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对阳宗海负有管理责任的昆明市宜良县、玉溪市澄江县分管环保的官员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当问及阳宗海事件时,他们要么表示对污染原因不知情,要么表示不方便说,保持缄默。当记者就澄江锦业“涉嫌砷排放一事”欲采访其环保主管单位——澄江县环境保护局时,该局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记者采访,该局分管副局长张同寿也以“临时下乡”为由拒绝了记者已和其事先约好的采访。记者致电澄江县环保局。电话接通澄江县环保局办公室,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说,她对情况不太了解,让记者打电话到澄江县环境监察大队问问。记者致电澄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说不知道情况。经办人已经出去,不知什么时候才回来,让记者以后再打电话。按照环保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记者又打电话到玉溪市环保局办公室,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让记者到省“九湖办”去了解情况,因为这件事的具体情况他们也不太了解。当记者向澄江县政府一位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询问,该公司30多亩的磷石膏渣场上有多少吨磷石膏堆放时,他说:“目前还没有这个数据。”“我们对此事完全不知情。直到6月28日接到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电话,7月5日,接到了阳宗海管理处的通知,才知道阳宗海砷含量超标的事。”“我们没有任何监测手段,阳宗海的日常管理和监测由昆明市负责,我们所有的数据都是从他们那里得来的。”“过去我们对砷了解不多,不知道它从哪里来,对砷的处理也很陌生。”从上面的几句答语中,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语言都如此的不作为,在环保工作管理中又能有多少环保行政作为呢? 所谓的“不知情”不是卸责的挡箭牌,而是更大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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