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论文 >
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2)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在西方人权学说中,应有权利被认为是一种道德权利。例如英国政论家克兰斯顿(M·Cranston)认为:“这里的问题是:自然权利或人权或人的权利,是什么意义的权利,回答是:自然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且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除非它由法律强制执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成为一种实在的权利”[4]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的原意并不是法律权利,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念、原则、规范。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5] 我们认为把人权理解为一种逻辑上先于法律的道德权利并无不可。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而不管将人权理解为道德权利抑或法律权利其前提则必须立足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或公民权的。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实现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权。法定权利同应有权利相比,法定权利是明确的、具体的。作为一种明确的、具体的权利,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公民权虽然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但不是人权的全部。有些权利虽然未被法律确定为法定权利,但不等于这些权利不存在。如我国在1982年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上规定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利,但并不等于我国在此之前人格尊严是可以随意践踏的。因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6] .承认在公民权之外尚有人权的应有状态,人们才会有进一步追求的目标。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实有权利与应有权利相对应,又与法律权利相连接。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应有”的人权通过法律的规范转化为实有权利,因而可以说应有权利只有先行转化为法律权利,才有可能再从法定权利过渡到实有权利。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创造条件和基础,因而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在人权的实现中具有关键地位。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7] 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历史。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