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环境权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应当进行科学界定,但却是一项与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相关联的权利,是人们不应剥夺的应有权利。所以,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都应当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应有人权”来对待。上述考察可以看到,我们现在正处于环境权作为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的过程,在世界范围中,环境权尚未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定权利。在国际上,环境权虽然得到承认,但仅在对各国并无拘束力的“宣言”或“决议”中进行指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对各国有约束力的“宪章”、“公约”等法律文件中进行规定。在各国的国内立法中,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目前还只是少数国家在宪法上承认环境权,赋予环境权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无疑,在这些国家中,环境权实现了从应有权利的人权向法定权利的人权的转化。而在更多的国家中,环境权并没有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承认。所以,在总体上,环境权仍处在应有权利阶段,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仍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三、环境权与生存权
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权概念,最早见于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该书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群——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生存权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17]
生存权是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提出的。在资本主义早期,资产阶级刚刚摆脱封建特权的束缚,在经济上,为了保障商品经济发展,奉行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所谓“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在法律上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对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就典型反映了资本主义宪法对以自由为主要内容的人权的保障。在私法领域,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确立了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原则。“'自由变成了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则变成了不被剥夺的先占、自由和挥霍的权利。'正像在其他地方那样,在法律中,绝对不受限制的个人主义将导致自我毁灭。如果只让不受限制的契约自由得到通行,那么,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正是根据他被允许订立的契约,个人可能要被迫与所有真正的自由绝缘。威廉·布莱克说:'一部适用于狮子和公牛的法律就是压迫。'一部适用于庞大的公司和他们的雇员的法律同样也是如此。”[18] 在资本主义从自由发展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之手”失灵,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表现在分配领域中就是:一方面是财富的无限聚积,另一方面却是贫富的两极分化;在资本家利益得以满足的同时,工人丧失了工作自由与生存的自由。在此情况下,国家伸出了“干预之手”,对经济实行“两只手”并用的政策,以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
- 上一篇:环境保护执法中坚持“程序优先”的理念
- 下一篇: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
相关文章
- ·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
- ·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
- ·劳动法与劳动伦理的调整机制及其相互关系
- ·婚姻关系的发展阶段
- ·中国流动人口平均27.3岁 生存发展面临6大问题
- ·“追究黑熊刑事责任”背后的生存权呼唤
- ·环境保护中保险政策的优势及其依存条件
- ·最终贷款人理论及其发展综述
-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关系辨析及其政策涵义
-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关系辨析及其政策涵义
- ·深圳出台“30条”促劳动关系和谐 注重员工发展
- ·城市交通环境、交通安全与道路表面特性关系
-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及其要件
- ·《环境保护法》30周年 环保与发展并举
- ·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 ·谈无过失责任及其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 ·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五)
- ·探讨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 ·国外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