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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边缘学科,运用法学的原理,吸收了相关学科如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原理,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环境是以生态为重心的,而生态必须以自然科学为控制和管理的依据[1] .生态学所反映的自然规律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同环境、环境保护有密切的联系。环境科学在宏观上研究整个“人类-环境系统”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在微观上研究环境中的物质特别是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转化及运动规律,以及对生命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环境法是以环境科学为基础,还是以生态学为基础,我国环境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在阐述生态学、环境科学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同时,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提出生态环境的概念,以阐明笔者对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的观点。

  一、生态学与生态系统优化对环境立法的影响

  生态学(ecology)是研究生物与其环境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研究生物彼此间的关系的一门学科[2] .生态学的中文含义为,“生”可解释为“生物”或“生活”:“态”可解释为“状态”或“形象”,可以代表环境中的万事万物[3] .生态学一词,由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Ernst Haeckel)于1869年首先提出,当时仅限于研究动物与外界环境的关系,属于生物学的一个分科,长久以来并不为公众所知。总的来说,生态学研究的生物与环境的关系至少可分为三种:一是特定生物与物理环境的关系,二是特定生物与其他生物的关系,三是其他生物与物理环境的关系。无论是生物与环境之间,还是物理环境和生物环境之间,都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和进化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生物界又给环境以反作用,特别是人类出现以后,对环境的改造所表现的反作用更为巨大;这种规律同样表现在物理环境与生物环境的关系上:物理环境对生物环境有决定性的作用,而生物环境也会对物理环境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生态学不是孤立地研究生物或环境,而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复杂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

  研究生态学的意义或目的可分为理论和应用两个领域:在理论领域,研究生态学是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必要前提;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的理论方法和科学依据;是消除当代人类面临的各种危机问题,探索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基本途径。在应用领域,可分为消极的应用与积极的应用两个方面,消极的应用主要表现在:首先,应用生态系统平衡原理,维护自然的平衡,防止人口膨胀,防止对自然资源的滥用;其次是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即限制人类对生态环境不利的反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污染防治法或称狭义上的环境保护法。积极的应用主要表现在:首先,根据可持续发展原理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其遭受损害,不仅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不对后代人的需要造成损害;其次是建设生态环境,发挥人类对生态环境积极有利的反作用,根据生态系的生产力和生态系循环的原理,促进可再生资源的供给率,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更重要的是,在正确认识生态系平衡的基础上,通过人类积极的建设活动,使已遭受破坏的生态平衡恢复过来,使不良的生态环境得以改善。再次,生态学原理在旅游观光业、公共工程建设、卫生保健、科学研究、军事、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应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法律领域,生态学的积极应用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更准确地说应当是生态环境保育立法,即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两个方面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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