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保护法制必须向生态环境法制转化
无论是环境科学还是生态学,都在不断发展演进,二者相互渗透融合,生态学已经将环境问题的解决作为其主要的宗旨之一,而环境科学从生态系统的意义赋予环境以新的铨释。基于这种认识,笔者主张可将此二者结合的环境概念称为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环境系统。它由包括各种自然物质、能量和外部空间等生物生存条件组合成的自然环境和经过人类活动改造过的人工环境共同构成。
在人类中心还是生物中心两种环境观问题上,笔者更倾向于后者。首先,环境问题本来就是人类中心环境观的产物,环境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科学技术,也不能完全靠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在相当程度上是要解决传统环境观念的积弊,使人们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科学技术人们如果不愿采用、再好的法律人们如果想方设法去规避,也都等于零。其次,实践证明,生物中心环境观比人类中心环境观更科学。生物中心论将整个生物界视为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经过严密的论证,有着科学的依据;而人类中心论则主要是基于宗教、政治和传统观念的说教。再次,生物中心环境观有利更于环境保护,更有利于环境法制建设。强调生物中心对人类自身的权利只能加强而不会削弱,在环境保护发达国家,生物中心环境观被认为是人权的发展,在我国,体现生物中心的生物多样性原则的接受也正是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因此,生物中心的生态环境观应当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概念的重要基础。
早期的环境科学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问题界定研究的范围,以各种孤立的污染要素作为环境要素的重点,而且只考虑污染对人的危害而基本上不考虑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危害。对各种作为自然资源环境要素的破坏,例如对森林及其他植被的破坏、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等,仅理解为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适用一般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而不纳入环境保护的范畴。基于这种环境概念的环境保护是不系统的环境保护,不能制止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为此,各国的环境保护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由污染防治逐步扩大到自然资源保护,但是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有很大差异。在一些国家,作为生态环境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资源仍被排斥在环境保护之外。例如,在我国,曾有被环境保护部门处理过的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者,居然向法院起诉环境保护部门越权。生态环境作为一个系统,客观上要求对其保护包括法律调整应当系统化,对生态环境概念作出科学界定,是系统化保护的重要前提。
相关文章
- ·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
-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
- ·山西将专利服务人员职称评审纳入自然科学研究
- ·我国已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2万多件
- ·从汶川地震看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健全
- ·加快建设我国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 ·我国证券市场外资并购环境
- ·对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点滴思考
- ·论我国环境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 ·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五)
-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 ·探讨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 ·浅谈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 ·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 ·法学视野下的环境权保护研究
- ·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