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平衡是整个生物圈保持正常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条件,它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的和人为的两种。后者主要是人类对植被的破坏、排放污染物质等人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科学表明,前一种破坏通常是短时的、易恢复的,而后一种破坏则往往是持久的、不易恢复的。人类对生态系统平衡的作为首先是保护,即充分尊重生态系统平衡的自然规律,限制人类活动对这种平衡的破坏,重点是防治污染物的排放、对自然资源特别是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利用数量不超过其再生的能力。另一方面,现代生态学提出了生态系统优化的概念,即创建生态环境优化模型,“通过可控变量,或者通过选择、调整的手段,去获得变量的优化组合,并由此去达到目标函数的实现。”[4] 强调生态系统跟踪环境、适应环境、改造环境的发展过程的平稳程度的过程稳定性,即追求发展过程的积极的稳定性,是一种积极进取的生态学观念。生态系统优化模型的应用,有利于培育那些相对脆弱的生态环境,改造那些由于历史的原因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在人和生物圈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中,总的来说,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人既可以盲目地破坏生物圈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也可以自觉地建设一个更加有效与和谐的生物圈生命支持系统。生态系统优化在我国亦被称为生态环境建设,我国正在进行中的西部大开发在相当意义上正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可以毫不犹豫地说:生态建设观念普及之日,就是现代生态学获得成功之时。”[5]
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生物与环境的关系,要求环境立法必须遵循生态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维护生态系统的相对平衡状态,实现生态系统优化。其立法成果是完善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包括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渔业、森林、草原资源,维护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的法律法规。
二、 生态学与环境科学的相互渗透融合,是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科学。它探索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统一,研究人类生存发展在不同范围内对环境的整体性影响,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研究环境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6] .环境科学是在环境问题逐渐呈现并日益严重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科学。它综合运用化学、医学、生物学、物理学、地学和一些工程技术学等学科的研究成就,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研究出发,以解决人为因素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为核心任务,以防治污染为基本目标。早期的环境科学研究和论述分散在一些专门的自然科学之中,19世纪中叶以来,西方一些环境问题论著旨在探索人类活动对植物界、地理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自然界的影响。20世纪中期以来,来自不同学科、运用不同原理和方法研究和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形成了独立的、跨学科性的环境科学。1954年,美国一些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的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60年代出现了国际性的环境科学机构,70年代出现了以环境科学为内容的专门著作。较早的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70年代扩展到自然和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协调人类活动同整个生命维持系统的关系等。“环境科学发展到今天,其研究内容不再仅仅是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人类健康问题,而是包括自然保护和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维持人类生存发展的资源开发利用等问题。”[7] 这表明环境科学的发展有与生态学趋同之势。
相关文章
- ·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
-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
- ·山西将专利服务人员职称评审纳入自然科学研究
- ·我国已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2万多件
- ·从汶川地震看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健全
- ·加快建设我国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 ·我国证券市场外资并购环境
- ·对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点滴思考
- ·论我国环境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 ·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五)
-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 ·探讨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 ·浅谈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 ·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 ·法学视野下的环境权保护研究
- ·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