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
2.社科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3月版。
3.毛如柏,冯之浚:《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4.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5.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6.张坤主编:《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7.「美」Steven Ferrey: Environmental Law, 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择》,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8月。
注释:
[1] 尤完、齐建国:《中国经济长期发展趋势与循环经济》,载于《财贸经济》2004年第10期。
[2]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2页。
[3] 唐荣智,于杨曜:《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兼评我国首部清洁生产促进法》,《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4] 参见常纪文:《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0.19.0.115/showarticle.asp?id=1178(2004年1月2日访问)。
[5] 毛如柏,冯之浚:《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241页。
[6] 同注2,第128页。
[7] 这部法律通过国家政策来“确保所有美国人的安全与健康,为他们提供生产、审美和文化上令人愉悦的环境。”参见「美」Steven Ferrey: Environmental Law, 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 p2.
[8] 本文下面的部分还会对此有详细论述。
[9] 经济学上认为经济发展受“木桶短边”效应的制约,某一最弱的部分将影响全局。
[10] 参见《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1、2、3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译》,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8月版。
[11] 该法第9条规定:“国家有责任根据第3条至第7条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而且综合的政策措施。”第10条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有责任根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和处置;并有责任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方面与国家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自然和社会条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同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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