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这也保证日本成为了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它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与德国不同,在立法体系上更有规划,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2000年前后形成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呈现出以下层次:
法律层次 法律名称制定时间
基本法《环境基本法》1993年
《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
综合法《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
专项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5年
《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1998年
《建筑材料循环法》 2000年
《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2000年
《绿色采购法》2000年
《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2001年
《车辆再生法》2002年
由于《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是调整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处于循环经济立法的核心地位,理解与分析这部法律就成为把握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关键。我国目前无专门的循环经济立法[8],但存在现实的环境问题需要解决,因而了解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对于我们从立法论上探讨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也是大有裨益的。该法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立足于日本环境与资源的现实情况,战略性的将立法提高到建立循环型社会的高度,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日本是土地狭小、资源受到严重限制的国家,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制约其经济发展的“短边”[9].因而从普通民众到国家的领导层都重视环境与资源问题。《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认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遵照环境法的基本理念,确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根据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鼓励采取主动而积极的行动,减少环境负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则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并确保不可循环的回收资源得到适当处置,从而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受到抑制,环境负荷得到削减的社会形态。[10]
第二,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分担责任。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的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的是一种制定政策措施的责任,其实并不是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11] 而企业与公众的责任则规定的较为详尽。这里的企业责任更确切的说是一种生产者责任。在企业责任中贯彻了环境法的预防为主、防治综合、综合治理、污染者负担责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要求企业在经营中采取必要措施,抑制原材料、产品和容器变成废弃物;当它们成为可循环资源时,由企业负担费用进行适当的循环;当其不能循环使用时进行适当处置。另外,在企业的责任上,《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与各专项法相衔接,《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等法律中还具体规定了企业的义务和违反这些义务的行政处罚。公众的责任是要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尽量循环使用,并适当处置废弃产品。当然这更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的处置,若无强行法的禁止性规定,民众享有处分自己财物的自由。因而与其说是民众的责任,不如说是法律对民众的一种号召。因为大多数消费品已经课征了保护环境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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