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中,对于乙肝基本常识缺乏了解、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缺陷等是导致公众和用人单位产生歧视的重要原因。《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在问及你认为切断乙肝传染最有效的方法时,80.2%的人认为是注射乙肝疫苗; 10.3%的人则认为要注意个人卫生;7.4%的人认为是不跟乙肝病毒携带者亲密接触;2.1%的人表示不清楚如何切断乙肝传播。
此外,目前法律和制度层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相对滞后。尽管我国的、法及相关法律都体现了反对就业歧视的精神,包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然而在法律制度安排上却缺乏行之有效的举措。
《就业促进法》第3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7年5月18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了政府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严格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要求坚决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维护其合法劳动权利。
然而这些有关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规定均较为原则,各地做法差异很大,实践中表现为“雷声大、雨点小”。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委员沃兴伟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因歧视受到的法律和经济惩罚实际很轻。尤其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结果经常是有关单位对歧视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补偿责任。在当前金融危机下,由于就业环境依然严峻,用人单位在职场上处于强势地位,这也客观上“纵容”了就业中乙肝歧视的发生。
消除歧视任重道远
2009年9月1日,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工程专业的研究生雷闯,在浙江领到了编号为“06988”的食品卫生类从业健康证。这是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首次获得食品卫生健康证。
尽管有此举,但专家、学者们指出,消除乙肝歧视之路依然漫长。
除了进一步普及乙肝常识之外,采用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及法律制度来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迫切。
最近有媒体发表了一篇署名为“一个生活在水深火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解决乙肝歧视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局面,不能只是禁止“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而应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明确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进行乙肝检测。该人士认为,这对于“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是一个较有效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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