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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有关单位,市社保中心:

  现将《苏州市基本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的管理,规范就医行为和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举报的范围:

  (一)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二)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利用参保人员的卡(以下简称“IC卡”),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等;

  (三)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

  (四)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五)故意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六)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IC卡划卡服(七)参保人员将本人IC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冒名住

  (八)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

  (九)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受理举报工作。举报形式不限,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或者来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实应当清楚,并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来信地址:十梓街248号,市社保中心稽核审计科,邮政编码215006;举报联系电话:65236377.

  第五条 市社保中心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并为举报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保密。凡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市社保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发放举报奖励通知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根据查实的违规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举报及时、案情重大、帮助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费用50000元以上的举报人,另发给荣誉证书。

  第八条 市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检查、处理和奖励基金审批、发放、领取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为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社保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对举报奖励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各县级市和吴中区、相城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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