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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3年以来,我市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嘉兴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制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和行政推动力度,2004年我市农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参加人数达214.03万人,参保率达89.16%.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城乡居民的欢迎。各地在试点实践中摸索出一些成功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把握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原则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大战略”,建设“平安嘉兴”,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从维护广大城乡居民根本利益出发,正确把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吸取以往合作医疗几起几落的教训,精心组织实施。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一定要从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出发,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和提高,经过积极探索和实践,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接轨,力争到2010年初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今年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稳步推进,大力推行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完成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任务,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城乡居民自愿的原则。要坚持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和城乡居民互助共济的性质,坚持城乡居民个人出资为自己健康负责的筹资机制,通过制度吸引和大力宣传动员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片面追求参保率和工作进度,严禁向乡村干部下任务包干摊派等。

  (三)坚持结合实际的原则。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既要统一基本制度和工作规范,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县级大病统筹的基本方案,推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钱账分离、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县(市、区)、乡镇“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制度办事”。同时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收费办法、运作模式、报销方式、便民措施等。

  二、明确重点,积极探索,落实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措施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逐步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集中精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工作,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熟悉了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解除城乡居民的疑虑和担心,使城乡居民真正认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策划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报道工作。各新闻媒体要按照“三贴近”的要求,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积极探索长效筹资机制。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觉主动缴费。各地在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信用社或农村电费收取单位代收,或者采取符合城乡居民意愿的其他收缴方式,逐步建立合理有效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注重培养城乡居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由政府、集体垫资代缴。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建立起合作医疗基金投入的动态增长机制。

  (三)加强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试行)》、《浙江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基金预算年度应与会计年度一致。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一级基金管理,乡镇不设立基金。乡镇只设报销代理点以方便城乡居民结报。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树立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防范意识,按照中央的要求,探索建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以化解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定期对合作医疗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确保基金管理规范。各级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乡镇、行政村要定期将合作医疗支付情况在镇务、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合理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要坚持以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为主、推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普及型)制度、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补偿办法,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充分”,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及时评估和调整现行方案。方案的调整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处理补偿率和受益面的关系。各地要积极探索大病救助等办法,以提高补偿率;要拓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补助途径,探索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办法,以扩大受益面。各地在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过程中,要正确区分合作医疗基金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两项制度可以结合实施,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要分开,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应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落实,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重点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城乡居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城乡居民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意愿等进行调查摸底,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基层,加强指导。

  (五)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县级经办机构应坚持以卫生部门管理为主,有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各地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加大管理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需要。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各级经办机构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实行每日开放报销等服务制度,方便参保者报销。

  (六)加快信息化管理步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做到报销补偿“公平、公开、公正”。各县(市)要立足长远,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2005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已经开展信息化管理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造完善,尤其是住院费用清单审核和数据录入工作必须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合作医疗信息统计工作。

  (七)切实加强医疗服务和监管。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努力打造坚实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逐步形成小病不出乡镇,大病得到有效救治的农村卫生服务新格局。各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政策,在浙江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诊疗目录等未出台前,全市原则上参照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基本用药目录、诊疗目录等,严格控制参保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降低自费的药品和诊疗费用比例,严肃处理乱检查、开大方、乱收费等各种增加城乡居民负担的行为。

  三、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广大城乡居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落实责任制。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调研和业务培训,形成整体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和监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研究制订考核办法,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嘉兴市本级2005-2006年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加快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2005-200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以区为单位达到90%以上;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达到其中的50%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在本地就学或就业并办理暂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农村企业职工等流动人口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并逐步提高参加率。

  (三)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实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联网,积极推行实时报销制度。

  (四)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区一级基金统筹管理;统筹年度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五)落实市、区、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管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参保对象

  (六)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中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以及非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对象的人员及其子女。

  (七)在本地就学或就业并办理暂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农村企业职工等流动人口。

  三、政策措施

  (八)筹资办法。2005-2006年度,市本级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由个人出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三部分组成,具体按以下标准筹措:

  1.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为30元/人·年。区、镇(街道)财政分别对参加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市财政对市本级参加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

  大病型统筹基金由个人出资的30元/人·年和省、市、区、镇(街道)财政资助的30元/人·年及集体扶持资金组成,总筹资额度不低于60元/人·年。

  2.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为60元/人·年。区、镇(街道)财政对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分别以不低于1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市财政对市本级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1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普及型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出资的60元/人·年和省、市、区、镇(乡、街道)财政资助的50元/人·年及集体扶持资金组成,总筹资额度不低于110元/人·年。其中普及型统筹基金不低于60元/人·年。普及型个人帐户基金以户为单位建立,不低于50元/人·年。

  城镇居民和失土农民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社区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要给予扶持,具体由各区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政府资助的其他资金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4.下列人员原则上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1)本地农村户籍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2)在本地就学并办理暂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中、小学生;(3)农村企业中非本地户籍职工,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农村居民相同,其政府资助部分由所在企业承担,税前列支;(4)城镇居民及失土农民;持有两区民政部门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以及市、区残联核发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本级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其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各区制定政策,帮助解决。

  5.市中心的建设、新兴、南湖、新嘉、解放等五个街道应由街道出资部分和上述持“三证”参保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

  6.市本级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区一级基金管理。为保证2005年底前统筹基金年度与财政年度相统一,资金筹集可以半年一次或一年半一次,具体筹集办法由各区制订并落实。

  (九)住院费用补偿。2005-2006年,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为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区级医院300元,市级医院500元,省级医院和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

  1.住院费用301元至5000元部分补助30%,5001元至8000元部分补助40%,8001元至15000元部分补助60%,15001元至20000元部分补助65%,2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70%.

  2.年度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大病型为30000元,普及型为40000元,学生为70000元。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3.为鼓励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患者就近就医,树立正确的医疗消费意识,凡转市级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凡转省级以上和市外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20个百分点。

  4.从2003年开始,凡连续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补偿额每年增加2000元,增加补偿额最多不超过10000元。中断参加的,按连续参加的时间重新计算。

  5.超过最高补助额时,可通过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也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十)门诊费用补偿。

  1.一般门诊补偿。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由个人帐户(家庭帐户)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限额使用,用完为止。当年未用完的可转至下一年使用。

  2.特殊门诊补偿。对恶性肿瘤、糖尿病、精神病、风湿性心脏病、器官移植后的后续治疗等五种慢性疾病,当年未享受住院补偿的,其门诊费用可以列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偿,全年累计4000元以上(含)部分补偿2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2000元。

  (十一)对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每2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项目(身高、体重、血压、内、外、妇、儿、眼、五官科检查)、胸透、血糖测定、心电图和肝胆B超;体检单位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市级各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体检费用为14元/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承担50%,按实支付给体检单位。其他检查项目由居民自主选择,各体检单位给予八折优惠,费用自付,其中自付部分的50%可用个人帐户支付。

  四、工作要求

  (十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发展合作医疗保险列入年度工作和城乡一体化的考核目标,列入政府实事工程。

  (十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制订宣传计划,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会议、板报、宣传队、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十四)进一步完善措施。一是完善缴费办法。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农民签订数年期的合同或协议,实行与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经费类似的扣缴、缴费卡代缴等方式,方便农民缴费。二是完善管理办法。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纳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真正做到机构管帐不管钱,收支两条线。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努力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基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三是扩大资金筹集渠道,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四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市、区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2005年内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乡镇(街道)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机构设在当地政府,有经办人员,有专门经费,不得挤占和使用合作医疗保险资金。五是提高服务水平。要采取村干部代理报销、建立参保群众体检制度、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日每日开放服务等形式,方便参保群众报销和缴费。加强乡镇卫生院的队伍、技术、设施等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吸引参保群众就近就医。

  (十五)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管理。加快实施市、区、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步伐。2005年底前,实现各级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联网,积极推行实时报销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建设的投入,建立专项建设补助资金,满足基本的建设要求和标准,以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城乡参保居民服务。

  (十六)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七)本意见由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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