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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2)
www.110.com 2010-07-06 10:06

  (三)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措施,多渠道开辟就业岗位。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制度,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当前要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核准项目的重要指标,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鼓励创业人员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对象创业。

  (五)实行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将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城乡劳动者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并缴纳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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