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降低反担保门槛。创业扶持对象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
5、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各地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率要确保达到5%以上。要进一步做好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监管,在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代偿损失的20%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风险分担机制,提高代偿能力。
6、提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各地要加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不断强化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规范运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提供贷款担保、确定贷款额度、负责到期贷款的回收、协助做好呆账的认定和代偿以及协调落实担保基金等工作。要加强与经办银行、信用社区的沟通协调,建立三方联动机制,共同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7、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及各县(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八)实施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残疾人就业工作按《残疾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本意见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出资扶持或向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包括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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