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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3)
www.110.com 2010-07-06 10:06

  2、减免相关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专项资金扶持。

  1、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落实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 1.5%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就业政策支出、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还可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平台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等建设。我市就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2、落实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灵活就业人员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届满而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3、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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