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普通熟练工种培训期限为1个月,补贴标准为400元/人;一般技能工种培训期限为2个月,补贴标准为600元/人;高技能工种培训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一年内实现就业的,补贴余下40%;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2009年针对返乡农民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3个月以下的短期技能培训,按前述标准每人给予400-800元的培训补贴;对3个月以上的储备式培训,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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