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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4)
www.110.com 2010-07-12 15:26

  首先,目前中国应当大胆地借鉴近代西方抽象人格制度。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市场经济,脱胎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而且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这与西方现代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作为记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人格制度,当然不能无视这些而盲目地攀高求全。也就是说,目前中国不应当全盘照抄现代西方法律,包括现代西方抽象人格制度。而近代西方抽象人格制度建立在由封建专制经济转为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基础上,这与目前我国正从集权的计划经济走向开放的市场经济颇为相似。所以,目前中国的当务之急是要大胆地借鉴近代西方抽象人格制度,完善中国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在人格制度上,建立和实现近代纯粹的抽象人格制度,经历近代西方抽象人格论的洗礼,使抽象人格观念深入人心,这一过程是必要的,这一阶段是不可逾越的。真正的民法产生于近代,“抽象人格”成为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一;而真正的经济法产生于现代,现代人格制度中的“具体人格”是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之一。因为“抽象人格”不可逾越,所以,民法也不可逾越。经济法没有民商法的充分发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现在,西方有比较发达而完备的经济法制度或类似制度,因为他们早在千年前就有了罗马私法,百年前已经有了拿破仑民法典。而在中国这个至今还没有民法典的国度里的经济法却被人为灌水、人为接木,其结果是:不仅“具体人格”遭到扭曲,而且体现民法平等精神的“抽象人格”也不能实现。

  但是,确立未来中国的抽象人格制度,不仅要大力宣扬近代抽象人格论,还要兼顾现代意义上的具体人格。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不仅有占主流的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因素,而且还有大量的旧的计划经济的残余;另外,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所以还有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因素,这种经济因素颇类似于现代西方国家根据社会利益的需要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的经济手段。现代西方国家将这一经济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即在民法典的抽象人格制度之外补充一些具体人格规定,这是民法现代化的标志之一。

  在中国,针对目前不同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在人格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中,应当坚持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大力推行近代抽象人格制度,尽快消除旧的计划经济的残余;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应当对现代具体人格规定一概置之不理,而应当兼顾具体人格的利益。例如,当前中国在立法执法中,应着重兼顾对消费者、劳动者、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等“弱者”权益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调控能力将会大大增强,经济法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到那时,每个人的具体权益都能具体地得到保护,最终实现民商法未尽的目标:“每个人在经济法中,就是整个国家。”(注:孟德斯鸠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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