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舆论监督尚需配套措施跟进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该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标志着昆明市将以法规的形式保护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权。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全国媒体的关注。
长期以来,我国规范舆论监督的文件下发了不少:除《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外,今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在新版记者证的“注意事项”中还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但是,“文件支持”的力度毕竟有限,至多也就是停留在问责的层面,难以起到强制约束的作用。
从立法层面看,多年来,我国对舆论监督实际上处于法无明文规定的状况,惯常所说的采访自由是从宪法中有关“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的。舆论监督涉及的少许几部法律,如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仅是对采访活动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几乎没有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后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也主要是从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作出间接性规定。
由于缺乏更强有力的相应制度支撑,记者采访被干扰、阻碍,甚至人身被伤害、采访器材和资料被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昆明市将保护舆论监督纳入地方性法规,从法的角度保障了媒体的正常采访权。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在舆论监督条款方面,增加了“有权”两字,进一步确立了舆论监督的地位,在全国尚属首例。昆明市在舆论监督方面变“文件支持”为“立法支持”,无疑是有着重要意义的探索。
然而,条例(草案)立法的主旨毕竟是预防职务犯罪,而且,该条例(草案)涉及的有限几个条款还比较原则,操作性、执行性并不太强。所以,还需对进行细则规范,甚至制定配套措施进行落实。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提速,媒体的采访权和监督权将得到有力保障,媒体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将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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