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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骗被调包 储户告银行酌情赔(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法院认为,曾某财物损失是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在银行用伪造身份证开立账户,使得犯罪得逞,故应有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从报案记录和开户资料分析,曾某在不明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并按其指令存入钱款的行为,显然是过于轻信和麻痹大意,为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且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身份信息和财物亦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样,银行在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时,应对个人的身份资料进行审核,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银行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审核既为形式审查,也应符合实名制的要求,强化真实性审查。身份证识别技术的更新,是加强审核识别途径,也是金融机构的职责。鉴于,银行在涉案身份证照片未做出有效的审核,属操作规程的缺失,具有一定的过错,遂法院依据我国“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的规定,作出了酌情部分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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