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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何时入法?(3)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这只是中国每年发生的4000件新闻侵权案的一例。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新闻侵权与新闻自由的边界一直不甚明晰,新闻媒体常常进退失据。

  “确信真实”应入法

  2004年广州侨房公司起诉中国改革杂志社一案,司法实践才引入了“确信真实”原则。该案判决书认为媒体在报道中引用企业的工作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内容,信息源是可靠的,应该享有言论豁免权。然而,“确信真实”仍然属于个别的司法判例,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很有限。

  而由全国记协牵头、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撰写的这份立法建议稿,力图把“确信真实”这样的原则转化成立法。

  “确信真实”在建议稿中的体现为两项言论豁免权:当报道的“消息具有权威性来源”或“报道特许发言”时,建议稿认为,媒体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权威性来源”指的是媒体引用政府机关的文件、报告,政府发言人的发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大政协会议上的言论等,即使有不真实成分,也应免责。“特许发言”是对权威信息来源的补充,特指一些有特许权利新闻人物、权威机构的言论,比如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权威机构公布的档案,公民或法人在公开场合关于自己情况的陈述等。媒体引用他们的言论,即使有不真实的成分,也应免责。

  “公共人物”应具有特殊义务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传播”条款,试图将前三条未纳入的言论豁免权一揽子纳入,尤其是想解决官员与“公共人物”之间关系的司法难题。

  在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中,上海法官引入了“公共人物”概念,认为“公共人物”具有特殊义务,应该容忍媒体监督,容忍轻微伤害。然而,此案过去8年之久,“公共人物”在中国仍然局限于文体明星。在数百起案例中,官员起诉媒体的占12%左右,胜诉率是最高的。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法院没能把官员和普通人区别对待,无形中削弱了公民对官员进行监督、批评的宪法权利。

  此外,还有公共人物明星。明星首先是普通公民,他们的隐私也和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作为公共人物,明星们的一言一行都受到人们尤其是媒体的关注,在给他们造成麻烦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如高额的出场费、广告费等等,试想如果没有人们的关注,没有媒体的宣传,商家是不会为他们付费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一个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然会承担义务,明星们在获得高额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就部分地放弃了保留隐私的权利。 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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