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之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民事立法也受到重视。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将私人资本主义政策法律化。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典。经过两年努力,于1956年2月形成民法草案,共525条。但由于政治运动,立法工作中断。
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民事立法进展缓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事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由有关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一轮的民法起草工作。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4个民法草案。
之后,适应现实需要,民事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发生重大转变:既然制定民法典条件暂不具备,那就先出台单行民事法律,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民法典。当时,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出现很多亟须调整的法律关系,于是,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技术合同法……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应运而生”。
单行民事法律“各管各摊”,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带有共同性的问题,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1983年,出台民法通则,提到立法部门议事日程。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通则。它的诞生,使民事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不分、私法与公法不分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开始改变。
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各自为政”的历史结束。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进入了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交织的关键阶段。在城市,房主和物业公司为楼梯、车库等空间所有权争吵不已;在农村,农民因宅基地权属不明频起纷争。制定物权法,势在必行。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和审议,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从研究起草到通过,历时13年,其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8次审议。
物权法颁布施行,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方面,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是制定民法典、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因为物权法是民法典的核心,它的颁布施行意味着民法典最核心部分、也是最难以制定的部分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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