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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10)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7] 参见李小平 徐鸿德译《美国国家环保局排污交易政策最终报告》。

    [8] 环境保护贸易自“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纳入世界贸易的范围,现在已发展成为一项具有生命力和良好前景的“服务性贸易”,在这方面不仅仅是形成了国际性市场,也有一些贸易规则。

    [9] 参见上海市黄浦江研究室《国外排污交易政策研究译文集》,1988年8月,第24页。

    [10]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参见杨秀苔、蒲勇健编著:《资源经济学》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3页。

    [11]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12] 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就规定,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

    [13] 史尚宽 《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14] 1840年德国化学家J.V.李比西提出的生态学基本规律。它是指整个环境质量,不能由环境要素的平均状况去决定,而是受环境诸要素中那个与最优状态差距最大的要素所控制。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高低,取决于诸要素中处于“最低状态”那个要素,不能用其余的处于优良状态的环境要素去代替,去弥补。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216页。

    [15] 一般认为,支付排污税(费)是有偿取得环境容量的方式。如在我国,目前并未对自然人的生活排污征收排污费,而对企业排污行为也并未完全收费。

    [16] 在经济学上,“排污许可额”实际上就是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这一点可以从以后的论述中得到证实。我以为,从经济学角度将量化的环境容量概括为排污许可额是没有问题的,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将交易的标的称为“许可”或“许可额”却是存在问题的。对此,我在前文已作了说明。这里,因为使用经济学分析方法,且需要引用经济学的资料,为方便起见,我仍然采用了“排污许可额”的用法。

    [17] Dales,Land,water and ownership.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1:791—804,1968.

    [18] Kverdokk,Tradeable CO2 emmission permits:initial distribution as a justice problem.CSERGE GEC Working Paper 92—135,1992;Luken and Fraas,The US

    regulatory analysis framerwork:areview.Oxford Revivew of Economic Policy,9(4):96—106,1993;Stavins,Transaction costs and the performance of markets

    for pollution control.Discussion Paper QE93,Resources for the Future,Washington DC.1993.

    [19] Baumol and Oates,Environmental and Natural Resource Econom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1988.

    [20] Stavins,Transaction Costs and the performance of markets for pollution contral.Discsslon Paper QE93—116,Resources for the Future,Washington DC,1993.

    [21] Kverdokk,Tradeable CO2 emmission permits:initial distribution as a justice problem.CSERGE GEC Working Paper 92—135,1992.

    [22] 在我国,目前立法尚无有关规定,学术界对该制度的认识也各不相同,有的称为排污交易、有的称为排污权交易、有的称为污染权交易、也有的称为排污许可证交易,这些名称虽然都从不同层面揭示了制度的特性,但使人感到不足颇为明显。“污染权交易”提法所存在的不妥我已做过说明,此不赘述:“排污交易”这个名称本身就有问题,“排污”作为一个动词不能作为另一个动词“交易”的定冠词来限定交易:“排污许可证交易”则有误导之嫌,使人误以为这一制度是对许可证的交易。因此,我以为用“环境使用权交易”能够更为准确地表明这一制度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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