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环境法论文 >
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4)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二)环境使用权的本质—— 环境容量的物权性

    如前所述,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在这两个特性中,整体性已为人们所认识,所以通常人们将环境资源称为公共资源或将环境保护作为公共利益,这一认识是正确的。也是基于此种认识,一般认为环境资源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有财产,我们有为世世代代保护好地球环境的义务。但是,我们同样也认识到,保护环境并非是消极的保存环境,而是建立在对环境基本生态规律认识基础上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那么,我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包括那些内容呢?我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开发森林草原、开采矿藏;二是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开发利用,如人们所知道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采取防污措施等等。前者已由现代物权法加以规范,并且在这方面注意到了通过采取科以特别义务的方法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问题[12].而后者则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环境资源的自我调节性或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它应该能够为物权法所承认,我在这里用“环境容量使用权”(简称为“环境使用权”)来表述这一权利。

    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如下特性:

    1.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是以物的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也就是“就物之实体,利用其物,以其使用价值之取得为目的之权利。[13]”它包括对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

    2.环境使用权的主体一般民事主体。自然人必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中生存,人类既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通过其生理作用参与生物圈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流;同时也为自身生存和发展使用一定的环境容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要排放一定的废弃物,使用一定的环境容量。

    3.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环境容量是环境资源的整体调节能力,如我们熟知的水体对一定污染物质的降解能力、大气对一定污染物质的稀释能力、树木的再生能力等等,都是整体调节能力的一部分。有时候,我们也将这种能力称为环境的“自净能力”或“自适应能力”。按照生态学的最小限制律[14],环境容量资源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整体。

    4.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15].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取得环境容量使用权,一般由环境法加以规定。同时,依法取得的环境容量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5.环境使用权保护的目的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与环境容量两者互为因果,密不可分。一定的环境容量是环境资源具有自我更新或再生能力的表现,而一定的更新或再生能力则是环境容量得以产生的基础,也是环境容量具有持续性的保证。人类对于环境资源生态性的使用是以永续利用为目标的,环境的自适应性和自我调节功能是资源得以永续存在的源泉。所以,只有保护了环境资源的更新或再生能力才能保护环境容量,对环境容量的破坏,就是对环境资源的更新或再生能力的破坏。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环境使用权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客体,以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为目的,否则,环境容量是不可能得到持续利用的。

    当然,环境使用权存在的前提是环境容量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正是形成市场交易的前提,也是法律建立交易规则的前提。

    创设环境使用权的概念是有实际意义的,它一方面可以从法律上明确排污交易的标的,解决长期以来简单地将经济学上的排污许可额市场配置理论中的理论生搬硬套到法律制度中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重构环境权与物权、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关系,建立环境法与民法对不同利益的协调与沟通机制,解决通过市场化法律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