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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3)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从以上不难看出,排污交易系统的运行包括三个基本的环节:(1)某区域或社会愿意接受或容忍的污染程度的公共决策;(2)对产生污染权利的限制与分配;(3)建立有价买卖排污权的市场。

    这样一个交易系统的建立,涉及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美国国家环保局排污交易政策最终报告》的将这些问题归纳为[9]:(1)可交易的许可证范围;(2)基准线的确定;(3)交易价格的初始确定与市场价格;(4)许可证信用(产生及使用);(5)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6)交易的通用原则;(7)对地方政府的审查与监督;(8)技术性文件。这些问题是建立交易制度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环境使用权的确立

    我国学者早就注意到美国环境法中的“泡泡政策”或“排污权交易”制度。目前,有矶嘌д咴谘芯恐泄?的“污染权交易制度”?5?是,令人不无疑问的是:这种交易的标的是“污染权”吗?污染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如果在法律上承认“污染权”,岂不是要对这种权利提供保护,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了侵?Γ?还要进行救济?5?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的环境法要保护“污染权”?难免使人产生怀疑,逻辑上也说不通。每当我就此与学者们讨论时,大家要么避而不答,要么干脆告诉我,污染?ú皇欠?律上的权利。这一回答更是令人莫名其妙,法律上规定权利不是法律上的权利是什么?我以为,简单地理解美国排污交易制度并将其称之为“污染权交易制度”是存在问题的,可以“排污”并非等于享有“污染权”,或者取得“排污许可”也不等于取得“排污权”。那么,这种交易的标的到底是什么呢?我以为它?Ω檬怯苫肪撤ㄋ?确立的环境容量使用权,为了叙述方便,我将其简称为环境使用权。?

    (一)环境使用权产生的前提——环境资源的两种形态

    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总和,其物质性不容质疑。人们通常将对于人类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物质称之为资源。环境因其对人类的有用性而成为资源也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环境的资源属性的差异性或物质形态的双重性却很少为人们所认识。我认为,从对环境的资源属性全面把握的角度,深入剖析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不同表现形式,是环境使用权得以产生的关键所在。

    1.经济形态的环境资源。通常,我们将对于人类经济发展有用的环境要素称为自然资源[10].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这是人们所熟知的理论。在此,自然资源是经济资源,我们对自然资源的理解具有经济学上的意义,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水流可以航行、矿藏可以开采加工……,并且这种意义上的资源还存在着稀缺性和多用性。正是由于资源在数量和品种上是有限的,资源在用途上是多方面的,才存在将有限资源如何在不同用途上进行最优分配的问题。如果资源不是有限的,人类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大自然任意索取,那么就不必研究配置资源问题,任何一种生产过程的投入需求都可以随意获得和得到完全满足。如果资源不具有多用性,每一种资源只能作为某一种生产过程的投入而不能同时作为其它生产过程的投入,那么也不会存在配置问题,因为这时由于资源用途上的单一性已经固定了资源的投入方向,配置的前提已不存在了。因此,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多用性产生了多种利益的冲突,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定分止争,这种“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11]”的规则就是物权法。

    2.生态形态的环境资源。从生态学的角度,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与人类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构成共生共荣的生态系统。在此,环境资源是生态资源,我们对其理解具有生态学上的意义,森林、水流、矿藏都是生物圈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森林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改善局部气候;水流则为水生生物提供生境、参与生态系统的水循环;矿藏是生态系统中岩石圈的组成部分、也是物质和能量的储存库,它的存在对于生态平衡极为重要。作为生态资源的自然环境,具有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首先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人不能独占,也不能进行排他性消费;其次,环境资源系统是一个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复功能的结构系统,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这一系统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对来自外界比较小的冲击能够进行补偿和缓冲,从而维持其稳定性。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使得人们必须考虑它的生态属性,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使其得到保护,否则,人类的生存将受到直接威胁。这种以保护环境资源的整体性、自我调节性为目的的行为规则系统就是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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