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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11)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23] 关于一级市场的制度设计将另文研究。

    [24] 参见操小娟:《现代企业环境责任及其立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法学硕士学位论文,1999年5月。

    [25] 罗 吉《排污权交易简论》,载于《城市环境》1993年第3期。

    [26] 因为环境使用权的二级市场是富余的环境容量交易市场,一般是在一级市场的初始分配完成后,由于某种原因有富余的环境容量才进入市场交易。而自然人为自身生存为目的的对环境加以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有大量的富余环境容量,所以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不大。

    [27] 这是一级市场已经解决的问题,环境使用权的出让者一定是依法取得交易许可的企业。

    [28] 它们可能是在一定控制区域的初始分配已经完成以后,才被批准进入该区域的企业或区域内因生产经营扩展而需要新增环境容量的企业。

    [29] 可能产生环境容量富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取决于一级市场的初始分配原则及环境的本底状况,如一个地区的环境本底状况很好,该地区的企业数量又不多,而一级分配采取无偿分配形式,可能该地区企业一开始取得的环境容量就大大超过它的实际需要,这种情况下的二级市场交易可能是企业的营利手段。除此之外,它还取决于获得初始环境使用权的企业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情况,如虽然一级市场的分配由于各种原因趋向紧张,刚好能够满足该地区企业的实际需要,但是,该地区内的企业经过一定的调整或生产工艺技术的改进,降低了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样可以产生富余的环境容量。

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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