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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8)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在中国建立这一制度有两点必须值得注意:

    第一,无论是美国实行的排污交易、还是经济学上使用的排污许可额交易,交易的标的就是一定范围内的被量化了的环境容量,等同于环境使用权的客体范围,所以,我将此种交易称为环境使用权交易[22].

    第二,这一制度包括了两个位阶的交易,即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或政府与环境使用权人的交易,以及环境使用权人之间的交易;相应地在环境使用权交易中也就形成了两级市场。从美国的实践以及经济学分析的成果可以看出,国家或政府与环境使用权人之间的交易在一级市场进行,无论环境使用权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初始的环境容量,它都必须有一个通过政府确定一定的环境基准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环境容量分配的过程。于政府而言,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行为;于环境使用权人而言,是获得交易资格的行为。这是一个不完备的市场形态,不可能存在自由的市场交易,但它却是自由交易的前提。环境使用权人之间的交易在二级市场进行,这是一个完备的自由交易的市场,它的交易价格以及交易规则都应该是市场化的。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的性质,它是一个公法与私法交错的制度体系。在本文中,我按照民法原理来设计的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主要是二级市场的交易制度[23],但它也是公法化的私法制度。

    (三)制度设置原则

    排污使用权交易制度必须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它的总目标是将污染控制在一定区域的环境总容量之内,它可以从如下方面加以表述[24]:

    1.不得引起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原则。在总量控制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必须低于环境总量控制目标,否则不允许进行交易。环境使用权交易不能引起区域环境质量的恶化,并非完全排除污染物处理费用高的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局部环境影响的情况[25].

    2.治理费用最小化原则。环境使用权交易使环境使用权人富余的环境容量资源化、价格化,促使交易双方降低污染削减费用,也使区域环境污染削减的费用最小化。

    3.交易标的的时空折算原则。环境使用权交易应在一定的控制区内进行,在不同的功能区间交易时,环境使用权要对不同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环境功能的要求进行折算。如,某一水体在丰水期的环境容量比枯水期的大,因而丰水期可容纳的排放量比枯水期可容纳的排放量大,因而折算的系数可能就高。

    4.自愿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环境使用权交易是市场活动,它当然应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一般规则。但是由于环境使用权人之间的环境使用权交易是二级市场的交易,这一交易的基础是一级市场的行政行为;同时,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交易标的的审核、交易指标的折算都需要有关行政部门的参与,因此虽然是环境使用权人的自愿的交易,但也要接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交易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个完善的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应由如下内容构成:

    1.交易主体。环境使用权交易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从理论与实践来看,主要是企业[26].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一定的环境容量排放污染物,可以进入一级市场获得初始环境使用权,只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取得特定的环境使用权并有富余环境容量[27]的企业才能成为出让者;而受让者则是因为某种原因需要进入一定控制区域或增加环境容量的使用份额的企业[28].

    2.交易的对象。环境使用权交易的标的是法律所允许享有的、企业合法取得的富余环境容量。包括大气环境容量、水体环境容量等。它通常是由一级市场根据一定标准确定的一定区域环境自净能力的总量来进行控制的,环境容量具有特定性,它与某一地区、区域的环境状况相联系。环境使用权人依法在一级市场取得一定的环境容量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出现环境容量的富余[29],二级市场就是对这些富余的环境容量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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