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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4)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3、依法监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权也是一种权力或权利,任何权力或权利的行使如果不加以规范,都可能导致滥用,因此,现代法治国家都尽可能地通过立法对审判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内部的监督、检察监督等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定,以防止以审判监督之名行侵犯审判独立之实。④

  4、不同案件区别监督原则。一般说来,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要强于对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监督。刑事案件除了对有关个人造成损害外,还对国家造成了危害,因此对刑事案件的监督,除适用“辩诉交易”结案、简易程序审理或者当事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外,一般不应该适用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不能行使处分原则,不能与被告人和解,监督主体对审判的监督也应当更加强劲有力,具体表现就是发动审判监督的条件更宽、主体更多,程序更简单。而民事案件、商事案件、一些行政案件,则应主要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即一般情况下,案件审理结束后,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不要轻易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当然对于那些侵害国有资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设施、侵害死者人格权等等的案件,应该允许审判监督的存在。在保障当事人私法上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注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注释:

  ① 参见庚海:《关于司法独立争论的历史考察》,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

  ②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泽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2页。

  ③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④ 参见常怡:《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载《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6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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