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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派生诉讼制度(8)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尽管罗曼诺通过经验调查后认为派生诉讼的赔偿和公司治理作用不大。102但有证据表明,股东和董事利益冲突越是尖锐,该公司的诉讼案件就越常见。103还有,公司中派生诉讼的提起会增加行政总裁的更换机率。104提起派生诉讼和媒体的报道也能给经理市场提供必要的信息。

  股东作为集体在作出是否终止派生诉讼的决定时会受集体行为问题的影响。一个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理性股东一般不太愿意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衡量派生诉讼是否对公司有利。这样做的代价往往大于自己的收益。而且一个小股东的投票表决对结果的影响是非常小的。再有,股东的表决常常基于董事会的建议。经验调查表明理性的股东更倾向于接受董事会的建议。这种情况还产生于董事会的建议不利于股东利益的场合。105

  然而,即使股东不是一个作出要求终止派生诉讼的最佳机构,他们还是应该有作出决定的权力。他们的决定在小的公司里更为合适。所以我国在完善公司法时应该象美国法律协会那样规定在适当条件下法律应该接受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派生诉讼的要求。106法院在作这样的决定时应审查董事会或其任命的委员会是否提出要求股东大会终止派生诉讼的建议;有关董事违反义务的行为和派生诉讼的利弊是否已向股东大会作了披露;股东大会的表决是否由无利害关系的股东作出。

  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也是一个可以代表公司终止派生诉讼的机构。跟股东大会相比,董事会由于人数少而不太会受集体行为问题的影响。在公开集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里,董事会比股东大会是一个更好的决定是否终止派生诉讼的机构。但是无论是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特别委员会总是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影响而不可能完全独立。当然如果这样的决定是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作出的,美国纽约州的一个法院曾经判决对特别诉讼委员会建议法院终止派生诉讼的决定给于尊重。当然适当的程序必须遵守。107美国修改后的标准公司法和纽约州的规定相似。前节的讨论可知特拉华州法院会适用自己的二步标准来审查公司的要求。美国法律协会的公司治理原则因采用阻慑的目标也要求法院在董事违反诚信义务的情况下对公司要求终止派生诉讼的要求从严审查。

  为什么法院对董事违反谨慎从事的义务和违反诚信义务采用二种不同的审查标准呢?德姆塞茨认为法院在检查董事是否违反谨慎从事义务时的能力要低得多。108公司的商业决定通常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作出的。正因为商业决定是在风险和收益的相关性条件下作出的,许多决定的结果可能非常糟。尽管这样,董事会仍然是比法院更具作出商业决定的机构。大多数董事都接受过商业教育。他们又是在市场压力下工作的。没有理由表明法院能比董事会作出更好的商业决定。如果法院存在错误衡量董事会商业决定的可能性,过多的对董事违反谨慎从事义务的派生诉讼会严重影响公司管理层承担最佳风险的努力。相反,对检查董事是否违反诚信义务,法院具有相对优势。法院在这方面犯错误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如果没有法院去衡量董事是否违反诚信义务,小股东的利益将会严重受损。当市场力量对违反诚信义务的董事产生作用时,公司的资产将被掏空。而且这样的行为如不受制止,它会很快蔓延到其它的公司并严重影响公司的文化。109

  如前所述,尽管有理由表示董事由于掌握更多的公司信息而能比一般股东作出更好的是否终止派生诉讼的决定,但经验调查表明他们真正能独立于有利害关系董事的可能性很小。1982年美国的一个经验调查仅发现一起特别诉讼委员会要求继续派生诉讼的决定。在其它的所有案件中,特别诉讼委员会都要求法院终止派生诉讼。110显然,法院的审查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有了法院对公司要求终止派生诉讼审查的压力会迫使独立的董事三思而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特别委员会必须向法院解释他们为什么要终止派生诉讼,这可以使独立董事拒绝董事会无正当理由的干预。这样的审查机制显然会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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