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实务性诠释与学理性批判(三)(6)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对于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历史上先后出现了神示原则、法定证据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三种类型。自由心证原则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而确立起来的一项原则,并经历了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的转变。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其他人无权随意干涉;另一方面是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⑧ 现代自由心证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所普遍确立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在我国的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采取的是拒斥的态度,认为它是唯心主义的,不能作为我国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但在诉讼实践中,审判人员实际上也是在不知不觉地运用自由心证的原则进行判断,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制度不健全,因而在事实上法官往往具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走到了“自由心证”的极端,反而产生了很多弊端。因此,《证据规定》在借鉴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确立了上述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尽管《证据规定》确立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但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和诉讼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办案方式,因而这一原则能否不折不扣的贯彻是存在很大疑问的。

  (三)审核认定证据的一般规则

  《证据规定》第65条规定了对单一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规则。即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可见,该条是分五项内容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予以规范的。其中第(1)和第(5)项涉及对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这几类单一证据审核认定问题。第(2)(3)(4)项规定则以证据的证明力为核心,分别要求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证据规定》第66条则是关于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问题。即:“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便排除证据间疑问和矛盾,最终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四)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与补强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作为裁判的根据。对于这一规则,《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其后果是在诉讼中应当加以排除,不能以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判断非法证据的标准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内容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之规定。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对于这一问题,《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另外,《证据规定》第76还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仅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当事人陈述,除非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