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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及完善(11)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36) 引自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转载于孟勤国主编《南方法学纵横》(第一卷),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45页。

  (37)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38) 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6页。

  (39) 期限过短会妨碍土地的适当集中以进行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从而会减缓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但更主要是影响农民对土地进行包括生物、化学产品以及农业技术等方面的集约化投入,这必将阻碍土地生产率的提高。

  (40) 参见慈鸿飞《中国农地制度深化改革的国际经验和科学依据》,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图书评介)。市场调节之下,利益的驱动必然会使设立永佃权的土地自发趋向集中。然而,并不是土地越集中,经营规模越大越好,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倒是规模较小的经营经济效益好。

  (41) 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页。一般地,在法国,用益权为自然人所享有时,其以自然人的终生为极限;当用益权为法人所享有时,一般以30年为限。在德国民法典中,用益权的期限一般限于用益权死亡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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