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 :保护与限制(3)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正是由于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具有以上几个特征 ,民法对它的救济也必然是错综复杂的 :在加害人与法益受损的受害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时 ,受害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加害人与法益受损的受害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时 ,受害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有些案件中 ,受害人既可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也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只有深入分析案件类型 ,根据不同情况 ,运用不同方法 ,才能充分发挥民法规范的保护效能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二、对无合同关系当事人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保护
对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之保护是通过间接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实现的。这种赔偿应该以“故意以有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致人损害”为其请求权基础。
(一 )保护的对象 :间接受害人财产价值上的减损
在遭受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无合同关系的情况下 ,加害人的行为并未指向法益受损的受害人 ,而是直接指向第三方。加害人通过对该第三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此 ,加害人的行为实际上同时造成了第三方的权利损害与受害人的法益损害 ,其中 ,第三方是直接受害人 ,法益受损的受害人是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了加害人的侵害 ,他们也应依侵权法规则向加害人求偿。但由于他们受到的是权利损害 ,与财产上法益受到的间接损害并不相同 ,而且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也不一致 ,因此 ,不可能将二者作为同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受害人 ,对他们的损失应该在两个法律关系中分别求偿。求偿的范围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对于间接受害人 ,即财产价值上的减损 ,也就是金钱的支付或可获得金钱的减少。
应该注意的是 ,这种财产价值上的损失并不是受害人金钱所有权的损失。这是因为所谓金钱在现代社会中就是指货币 ,它是一种表征人类社会财富数额的价值尺度。货币是种类物 ,当然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为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 ,加害人的行为只是使受害人的金钱收入减少或金钱支出增加 ,这仅仅意味着受害人的财富总额遭受了减损 ,并不符合侵害所有权行为的特征 ,不应该认定为是对受害人之金钱所有权的侵犯。⒁ 我国台湾地区就发生过一起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贷款申请人的不法利益 ,对该贷款人的信用作出不实的评估 ,致使不符合银行放款条件的贷款人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最终导致银行重大损失的案件。王泽鉴先生认为 ,银行受到的损害既非金钱所有权也非放款债权 ,而是“纯粹经济上的损害”。
总之 ,对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的情况下 ,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和两种不同的损害 ,其中仅有间接受害人财产价值上的减损是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 ,应该成为法益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
(二 )保护的途径 :间接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偿
在以电缆案为代表的财产上法益间接受侵害的案子中 ,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之间很多情况下存在合同关系。由于加害人的加害导致直接受害人无法正常向间接受害人履行合同 ,从而造成间接受害人财产价值上的减损。也就是说 ,造成间接受害人损失的间接原因是加害人的行为 ,直接原因则是直接受害人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 ,间接受害人能否请求直接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呢 ?笔者认为 ,这种“违约”的发生 ,并非出自同债务人 (直接受害人 )自身的意志或原因 ,其主观上没有过错 ,并不具有可归责性 ,因此 ,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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