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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 :保护与限制(6)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二 )受害人请求权规范基础的竞合

  受害人对加害人赔偿维持利益的损失之请求 ,除了可以用违约责任的规定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外 ,是否还可以用侵权责任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呢 ?对此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钱国成认为 ,这种扩大的损害 ,完全可以在债务人有过失的前提下 ,依侵权法解决。 27 笔者认为 ,鉴于这种损害为法益损害 ,这种损害要同时适用侵权责任也应具备主观的故意 ,且行为“有背于善良风俗”。

  当受害人以违约责任为请求权基础时 ,不完全给付的合同责任之成立 ,也要求违约人主观上具备故意或过失。但此时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某种违法的结果 ,却有意促成或不加防止该结果的发生。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28 其中故意仅指对于违约行为的故意而非损害结果的故意 , 29 这与侵权法是存在区别的。因此 ,只有在那种力图造成债务人履行利益之外的扩大损害的主观状态支配下 ,所为的不完全给付才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这是不完全给付的违约责任同时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

  现代民法为了保护财产的归属和移转 ,先后设计了所有、占有、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契约、债务不履行、契约的解除、缔约过失等制度 ,并设计了各种请求权作为以上各制度的实现途径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手段。以构成要件和概念定义构筑起来的各种制度具有形式逻辑的刚性 ,概念法学的巨大影响以及保持法律概念同一性的需要又使我们必须遵从这种规范的约束。但社会现实要求我们在保持法律体系稳定的前提下协调各民法制度 ,适用请求权竞合。在故意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扩大损害为目的的不完全给付案件中 ,债务人的行为既能适用侵权法 ,又符合不完全给付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照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说 ,权利人可择一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民法对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的赔偿之限制

  民法通过运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制度 ,从民事普通法的角度保护了未被纳入法定权利范围的法益 ,使当事人财产上的法益所受的间接损害得到民法的救济。但是 ,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与直接损害之间还是存在差异的。其主要不同点在于 ,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与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搀杂进了其他的因素 ,使行为与损害只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从直观上看 ,这种损害是由于它的近因所引起的 ,只不过这种近因本身又是由一“远因” ,即加害人的行为所导致。由于这种“远因”具有难以准确预测的特性 ,不加限制地追究加害人的责任虽有利于保护受损权益 ,却也有可能加重行为人的负担 ,导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动辄得咎。

  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之赔偿做出限制。

  (一 )对无合同关系当事人间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赔偿的限制

  对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财产上法益所受间接损害的赔偿之限制 ,以英国的一则案例最为著名。英国的丹宁法官在 60年代曾经审理过一起因施工挖断电缆的案件。他在判决中指出 ,电力、瓦斯、自来水等企业是法定的供应者 ,因过失致不能提供电力、瓦斯、自来水时 ,英国立法上一向认为无须向消费者所受经济上的损失赔偿 ;对此等事故 ,一般人认为属必须忍受之事件 ;被害人对于此等意外事故 ,若皆得请求经济上的赔偿 ,则其请求权将漫无边际 ,也易发生有人伪造证据以获取损失赔偿的情况 ,因此 ,只应该对那些较易查证的人身或所有权遭受的损害才应该赔偿。 30 为了使损害较容易查证 ,以确保公正理念的实现 ,民法一般都运用了法律技术手段对损害之范围加以界定 ,明确何为因加害行为而造成的全部损害 ,以便确定赔偿范围。这种法律技术手段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国法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过错、因果关系 ,而德国法则将过错与不法区分开来 ,形成了四要件说。台湾地区学者则认为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还包括行为人要有责任能力。我国民法理论继承了前苏联民法的传统 ,与德国民法理论较为接近 ,因而 ,大多数学者主张四要件说。近年来 ,也有学者主张三要件说。31 在财产上法益间接受损的情况下 ,无论是违法行为、损害、还是因果关系都已确定。惟独主观要件可以根据立法政策和社会需要予以设定 ,以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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