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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 :保护与限制(8)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可预见性规则 ,还是德国法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都着力将判断损害赔偿合理与否的标准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中分离出来 ,而用一个客观的理性人的正常思维作为准则以限制赔偿范围。这样的做法既有利于补偿损失 ,又有利于将惩罚的矛头对准那些一般社会观念认为应制止的行为 ,因而有利于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

  注释: 

  ①“法益者 ,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见曾世雄 :《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三民书局1993年版 ,第69页。也就是说 ,法益是指应受法律保护 ,但尚未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利益。它对民事主体具有较为显著的益处 ,可分为财产上的法益与人身上的法益。

  ② 这种由于物之部分瑕疵而导致该物其他部分的扩大损害 ,德国判例学说上称为Weiterfresserschaden.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80页。

  ③ BGHZ 55,1 53 ,“水道阻塞船舶受阻案” ,该案中 ,被告因过失导致河堤崩溃 ,使水道受阻 ,一年不能通航。原告的船困于水道中 ,无法履行与磨面厂缔结的运送合同 ,原告因此而请求被告赔偿因船舶不能通行而造成的损失。

  ④ RGZ54,2 4,司法实践中,对营业权的侵害主要包括如下类型:以主张实际并不存在的专利或商标权的方式妨碍企业生产某产品;采取破坏手段和非法的罢工方法妨害企业生产经营等。

  ⑤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82页。

  ⑥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222页。

  ⑦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七册 ,第85页。

  ⑧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⑨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92页。

  ⑩同注⑧,第42页。

  ⑾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15页。

  ⑿ 以上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231-232页。

  ⒀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⒁ 对所有权的侵害即对所有物的侵害 ,表现为侵夺、盗窃、无权处分、毁损所有人所有的物。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138页。导致他人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并非对具体货币的侵夺与毁灭,因此,不是侵害货币所有权。

  ⒂ 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198页。

  ⒃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654页。

  ⒄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4-87页。

  ⒅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60页。

  ⒆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彼得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1页关于“私犯”部分。

  ⒇ 以上三种分类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98页。

  21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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