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大法官这样表述隐私:“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是所有自由的起点”。
今年10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准备推行网络实名制,遭到网民的反弹,笔者即是其中之一。现在,该协会犹抱琵琶,又声称尝试“有限实名”,即后台实名而前台任意。但,披了个马甲就认不出来了吗?就“实名”而言,前台的任意名就是后台的马甲,绕不过潜伏在前台之后的眼睛。就“实名制”言,有限云云,不过换汤,药还是那个药,当然也绕不过网民之眼。
这次出来发言的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理事长,这位人士说:当互联网用户要在网络上表达意见时必须在网络后台登记自己真实的身份。语出“必须”,可见权力。就网络实名或变相实名,我的意见没有变化:我发言什么和我如何发言(实名还是任意名),是我个人的一种选择,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受现行宪法保障的一项权利。而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官方色彩,我不知道,它究竟有什么权力规定我必须实名说话或变相实名说话。我上次举的例子是,连民主投票都可以匿名,网络发言为什么不可以。
当然,权力自有它的理由,因为“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不是无限和绝对的”,后台实名可以“平衡个人隐私、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而“不是把个人隐私绝对化”。我们知道,隐私权是一种后起的权利,它是现代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即使就自由之乡古希腊而言,它有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但却没有在公共事务之外的私人自由,当然也包括当时根本就无从意识的隐私自由。这种自由远到20世纪才逐步进入西方民主国家。转就权利和权利意识后发展的中国而言,隐私作为权利虽然正在逐步被意识,但,远远谈不上什么“个人隐私绝对化”,而且也没人要把隐私绝对化。难道仅仅网络不实名就是隐私绝对化吗?这话本身才绝对,而且还是权力绝对化的声音。
所谓隐私,乃是指一个人不被打扰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被知道就是被打扰。而不被知道,既针对权利之间的关系,也针对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就像我投票,既不想让我身边的人知道我投谁,更不想让权力知道我是否投了它。如果实行网络后台实名,那么,在我你他之间(即彼此的权利间),我的确有隐私,任意名的马甲使你和他不知道我是谁。但,在我和权力之间(网络后台正是它的辖地),我却是光着的。我的那些不想被你和他知道的信息,却被权力知道得一清二楚。隐私,如果只是对权利是隐私,对权力却不是,它还是真正的隐私吗?至此,我才读懂这位人士为什么反对个人隐私绝对化。原来,隐私只能相对于权利而言,在权力面前,隐私是绝对不能成为隐私的,否则就是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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