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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法官的人身保障(5)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三)构建法官权益安全保障机制。

  对法官权益的保护机制应包括体制保障、职务保障、人身保障等多个方面的有机体系,这些机制必须形成互相连动的保护体系。首先应从立法角度增加对法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二是要加强法警的内保职能,增强法警力量,应用高效能的安检设施,做到开庭、执行时有相应的必要的警力保障,并考虑将法警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刻的人身保护。第三是要建立对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事人向法官使用暴力时能迅速有效的进行控制。第四是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的隔离,建立健全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加强防范意识。第五是实行法官轮岗制度,打破刑事、民事、行政间的专业界限,使法官轮流任职,避免产生熟人环境,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四)提高法官进阶门槛,缩小法官队伍,提高法官待遇,将下派与鳞选相结合。   自从司法考试以来,各级院,特别是基层院的法官者十分紧张,而同时从法官人数上来讲,可以说中国现在有一支庞大的法官队伍,为什么说呢?事实上我国现在对法院人员的划分不详,行政人员,司法辐助人员,执行人员乃至法警均与法官混为一列,可以说一个有100人编制的法院中真正从事第一线审判工作的人员的比例达不到50%,可以说这一现状不公制约着法官待遇的提高问题,同时这种人龙混杂的法官队伍也一定程度的保证向着法官的社会公得力的形成,因此笔者认为当前中国法院改革的方向应是对法院人员进行细化,使法官的队伍精起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边远地区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少,法官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们应借鉴时代的下派及异地做官制,由高院统一召聘法官,然后下派各市县在工作一定年限后,向中院,高院逐级鳞选,这样不仅解决了当前法官的人员的不均衡现象,又能使法官队伍精起来,并使法官与大势已去服务的社区保持相对的距离,避免人情网,关系网的形成,从而使法律的倒信力得到提高,进而使法官形成相应的人身保障网。

  (五)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控告权。

  《法官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可以说控告权使法官维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又缺乏必需的配套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从而使法官的控告权形同虚设,根本无法行使,因此维护法官的权益必须进一步明确这项权利的行使途径,如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的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以及作出处理的救济权利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官的权益,使法官维权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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