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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伦理学(13)
www.110.com 2010-07-12 11:17

  [1]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2]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3] 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5页。

  [4] 沃尔夫指出,“一个人的个人所有权禁止他人对财产做他所愿意做的事。财产的占有人使人们曾经可以自由做的事变成了非法。这就是说,财产的占有人将不干涉的新的责任强加于人们,将新的义务强加于他们。除非有人坚持不经过所有受到这种占有影响的人的同意无人可以占有财产,否则这些义务经常在人们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强加于他们。”参见[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5] [英]亚当?弗格森:《道德哲学原理》,孙飞宇、田耕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6] 不可否认,各个民族的初民时代都存在着界定财产占有的习俗、惯例与戒令等。十二表法、罗马法大全都有关于各人如何取得物权的详细规定。如罗马法上即存在着无主物先占规则。(参见J.2.1.12.[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0页。)不过,只是在近代,人类思想家才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自觉地将财产权的起源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加以阐述。

  [7] [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以下。

  [8] 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20页。

  [9] 当然,在洛克看来,基于劳动取得所有权还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这个限制条件就是“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0] 诺齐克修正和弱化了洛克的条件。他主张,“一个人在不侵犯他人财产而获得以前无人占有的事物就是正义的,他提出,只要一个人(a)在挪用一件不属于他的器物时,不致使得他人不能像先前那样地使用它,或者(b)恰当地向所有不再能随意地使用那件器物的人做出了补偿,他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独占它。”参见[美]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8-182页。

  [11] 参见[英]亚当?弗格森:《道德哲学原理》,孙飞宇、田耕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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