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4页。
[13]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2页。
[14]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6页。
[15] 转引自李非:《富与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
[16] 休谟指出,“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正义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参见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1页。米勒承袭了休谟的思想,他指出,“公正是物质利益(财富,土地,财产,等等)据以归属具体个人的惯例;而公正美德就在于尊重这一归属,决不侵占别人的东西,确保来之不易的占有物物归其主。”(参见米勒:《社会公正》,第158 页。转引自程立显:“大卫?休谟论公正”,载《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五期。)其实,早在古希腊,柏拉图就已经形成了类似的思想。他在《理想国》中对正义的界说是:“每一个人都不拿别人的东西,也不让别人占有自己的东西。”“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自己的事情。”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5页。
[17] 石元康或许是仅有的例外,他明确将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的问题归结为分配正义问题。他指出,“一群拥有无限的欲望的自利主义者们,在物资相对贫乏的情况下,想要彼此合作,以获取个人的更大利益时,很自然会碰到的问题是,当透过合作大家可以生产出更多有价值的东西时,应该怎么样来分配这些东西?谁应该得到那些东西?这就是分配公正的问题。”参见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07页。
[18] 如慈继伟主张,“正义的应用范畴是财物,而正义的作用是妥善‘分配物品’,并建立适当的规范以限制财物占有欲。换言之,正义是分配正义。”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8页。
[19] 苏永钦先生也否认决定资源配置的规范归牵涉到分配正义。他指出,“所谓的公共政策,更广义的还包括不涉及‘分配正义’的公共利益思考,比如从资源配置效率或社会成本的观点来决定规范的选择,既无关分配正义,也无碍于对等正义的实现。”参见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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