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实践效率,物权法可能一反采取财产规则的惯常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
物权的保护措施或方法存在着财产规则(property rule)与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的差异,[37]物权法一般采取财产规则,不过,物权法有时却改采责任规则以实现效率。财产规则是指,除非事先获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相对人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根据财产规则,相对人可以与权利人协商谈判,议定彼此主观上均能接受的对价,从而从权利人处获得该权利。而如果相对人无法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则其就不能取得权利人的权利。如施工队夜晚施工扰民,如果法院禁止施工队夜晚施工,则该法院是采取财产规则保护居民的安宁居住的利益。由于财产规则要求权利的移转必须是自愿的,而自愿的交易一定是互利的,因此,财产规则之下交易一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财产规则只允许权利依据交易转让,禁止相对人在无事先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的是绝对所有权,它在性质上类似于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总之,财产规则的要旨乃是非经过物权人同意不得剥夺物权人的权利,这是非常普遍的物权保护方式,也符合我们的生活常识。责任规则则是指,即使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先同意,相对人仍可侵犯权利人的财产权,但必须依法作出适当的赔偿。如政府征收居民的财产,同时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是采用责任规则保护居民的财产权。责任规则意味着权利的移转(经济学上也将此视为一种交易)是非自愿的,非自愿的交易就存在着效率损失的风险,因此有可能发生非帕累托交易。不过,如果相对人对权利的估价比权利人更高,而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等于或者大于权利人对权利的估价,则责任规则通过强制性权利转让也实现了有效率的结果。如一个工厂扩建车间占用了附近居民往常通行的道路。在居民向法院提出停止扩建厂房的请求后,如果法院发出停止施工的禁令(并要求赔偿过去所造成的损害),则法院就是在运用财产规则保护居民的权利;但如果法院允许工厂继续施工,惟必须给居民(过去和未来遭受的损害)以货币补偿,则法院是在运用责任规则保护居民的权利。
如果说财产规则强调物权的绝对性,根本不允许物权被僭越;那么,责任规则强调的是权利的相对性,在一定限度内认许僭越物权。立法者与裁判者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一项权利是应适用财产规则还是应适用责任规则来进行保护呢?一般来说,法院在决定是颁布禁令从而给予绝对保护(财产规则)还是不颁布禁令从而给予相对保护(责任规则),要考虑那种方式更能实现效率。如果侵害人对从侵害行为中获利的评价高于受害的物权人对从不被侵害中获利的评价,则采用责任规则。质言之,是颁布禁令从而保护物权人的权利还是不颁布禁令从而限制物权人的权利,往往取决于哪种情况可以避免较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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