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都起着决定性作用,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完善,诉讼证据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民事诉讼中频频出现伪证,干扰了民事诉讼程序,影响了裁判公正,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笔者试从基层法院的现状出发,以某基层法院为调查对象,对该院民事案件的伪证现象进行了一次深入摸底,对民事伪证的特点及其存在的原因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归纳和总结,并就防治对策发表了一些浅见。
一、民事诉讼伪证现状
1、频发率高。自去年来,该院民事庭共审结有证人出庭的案件379件,其中有伪证行为的案件162件,约占案件总数的40%以上。而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证据形式中,又数证人证言的伪证频发率最高,占“伪证案件”的70%.
2、制裁率低。要创建诚信社会,就必须对违背诚信的行为及时进行制裁。要维护正常有序、真实高效的诉讼秩序,提高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值,就必须对伪证行为进行制裁。然而,在当前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伪证的制裁力度不容乐观。据2005年来的数据统计显示,该院民事庭对伪证进行制裁的案件仅为3 件。
3、威慑力弱。由于法律漏洞、制裁率低等原因使得众多民众对伪证行为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再加上人们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往往与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有着密切关系,受利益驱动,人们越发对“伪证”的后果弃之不顾,从而愈发减弱了伪证制裁的威慑力。
二、伪证泛滥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规范疏漏,约束不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通观民诉法和民事证据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伪证行为的制裁规定仅限于此。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对伪证的形式的列举过于简单,并未针对具体的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某些伪证行为被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而且对伪证制裁的形式也过于简单,轻重幅度把握不到位,仅有的罚款和拘留两种形式操作性不强,警示力不大。
- 上一篇: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思考
- 下一篇:浅议证言的主体资格
相关文章
- ·关于民事诉讼质证程序模式的思考
- ·关于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的几点思考
-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思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
- ·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判实务二题
- ·民事诉讼调查取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
- ·关于民事诉讼中反询问规则之设置
- ·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例说(关于
- ·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问题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
- ·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和判断的思考
-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