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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伪证泛滥的调查与思考(4)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三)完善有关立法。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也要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障。一是进一步完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等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要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作出相关立法。为了使证人有彻底的决心作出真实的证言,就必须在作证期间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使证人在感到外在威胁的来临时,能够据此及时请求有关机关的保护,确保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解决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二是完善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得扣发证人工资、奖金等,以解决证人作证的经济顾虑。其次,应明确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办法。由当事人承担该方证人的费用,可由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然后由法院转交证人。三是确保证人因为作证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应得到足额的赔偿。这里的其他损失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经济损失。从证人及其近亲属所受到的冲击的形式来看,他们有可能在同时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受到损失,而只要这种伤害和损失是与作证相关联的原因引起的,就应当获得赔偿,以提高证人出庭作出真实证言的积极性。四是明确证人保护的责任机关,在诉讼前、诉讼终结后和侦察阶段,证人保护机关分别为就近公安机关和正在着手侦察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起诉阶段,证人保护机关为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开始至诉讼终结阶段为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通过以上措施提高证人出庭率,确保直接言辞原则落到实处,减少书面证言,从而减少证人伪证现象。

  (四)健全伪证制裁制度。一是健全对伪证当事人的制裁制度。首先,在适用制裁措施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情形适用:①民事责任。伪证行为是一种较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故可对行为人施以罚款、拘留。北京市法院早在2003年就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开出了第一张伪证罚单。另对判决前的伪证一般可从轻处理,重在教育,可采用训戒,具结悔过等民事强制措施。②行政责任。对伪证行为人,人民法院可根据其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况,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其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③刑事责任。如上述曹某伪造毁林证据一案,其因提供伪证而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对伪证证人也要适用保护措施。作伪证固然为法律所不容,但问题是在诉讼还没有开始或正在诉讼中,所有的证据还没有通过法庭的认证时,即证人还未被判定作了伪证之前,他同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则防止关键证据的流失,使钡有责任的保护机关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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