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曹某的妻子周某、母亲赵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吴某财产损害赔偿(毁林),曹某以其妻、母的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某为骗取法院判决李某等人多赔付青苗补偿费,指使他人绘制虚假的毁林示意图,并在伪造的毁林示意图上见证签字、加盖村小组的公章,将其妻周某的毁林面积1 亩虚构成7.8亩,造成法院采用原告方伪造的证据错误判决被告多赔付14280元青苗补偿费给原告。今年2月,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犯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从上述伪证案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民事伪证案的如下危害:
1、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法律尊严。当事人随意伪造证据、制造假象,蒙骗法官,并使之做出错误的判断,这已经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法官的戏弄,而案中的原告曹某不仅自身随意漠视法律,而且还指使十余人为其造假,更是对法律的集体践踏,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
2、浪费了诉讼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上述伪造毁林示意图引发了两个案件,历时三年多,启动了民事诉讼、执行、公安侦查、检察指控、刑事诉讼等五个程序,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且因受害方远在新加坡,庭审期间,先后多次托人或亲自往返于法院和各部门之间,为各个证据的论证和质证耗费了大量和人力和物力,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3、动摇了法制信心,污染了社会风气。曹某的伪证案不仅让十余名为其造假的证人戏弄了一回法律,也让当地的一片知情村民亲自感受到了法律的软弱可欺。虽然曹某最终因妨害作证罪被绳之以法,但在当地的社会上仍产生真真假假、真假难辨的恶果,动摇了包括证人、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信心和期望。
四、防治民事伪证行为的措施对策
伪证现象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司法正常活动,影响了法制社会的进程,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针对当前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严重破坏民事诉讼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的现象,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对策:
(一)建立民事伪证预防制度。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当事人负有真实义务的直接体现。因此,当事人不提供伪证和证人如实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预防伪证行为,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出具伪证带有盲目性,或者私心杂念,根本不知道其危害性及违法性。因此,有必要将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在诉讼时明确告知当事人。
(二)推广宣誓制度。“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同样宣誓也必须被信仰,否则也就被形同虚设。在诉讼程序中,对证人作证前采用宣誓制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已经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所证明。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证人作证前要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日本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宣誓书中必须说明证人是本着良心作真实陈述的。在我国历史上也有宣誓的习俗,现实生活中有关党团组织、公务人员仍保留了宣誓仪式,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也作了多年的探索。所以实行这项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虽然中国式宣誓的约束力还远不及西方国家,且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度,誓言能否约束心灵还是一个争论较大的话题,但证人作证前,向法庭宣誓保证至少可以引起证人本身的重视,强化证人作证的严肃性和法律制裁的警戒性,增强证人的责任感。而且,规范而庄严的庭宣誓形式能够使证人意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加深其作伪证的心里恐惧感,从而唤醒良知和潜在的正义感,预防伪证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国证人作证的责任心、义务感不强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在立法上制定出相类似的规范措施,将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和随意供证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强制”推广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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