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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法上的利益衡量原则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摘 要:利益衡量原则通过利益最大化而实现实质正义的法律方法原则,一般分为利益调查、利益分析和利益协调等阶段,利益衡量的方法有价值权衡、比例原则、经济分析和参与原则,利益衡量的瑕疵有片面、武断、疏漏、失调等。客观真实的目的追求与其他相关法律或者社会价值的之间的冲突协调是证据法的中轴,而利益衡量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方法。 非法证据排除、传闻证据排除、自白任意性、证人拒绝作证权、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的多元化等,都是利益衡量的典型例证。

  关键词:证据法,利益衡量,原则

  法律证明受多重因素的制约,公正与效率等法律内在价值的冲突,安全和秩序的价值与婚姻家庭保护、青少年保护、职业保护等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加之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内涵并不复杂的证明变成了令人难以琢磨的真理迷宫。证明的主体、手段、对象、标准、程序、后果等因此成为一个相互冲突而又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协调客观真实的目的追求与其他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是证据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发展路径所在。以协调价值冲突为目标的利益衡量由此成为证据法的一个方法原则。下文论述。

  一、利益衡量原则的一般法理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应当全面调查有关利益,进行轻重缓急的选择和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一)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础。利益衡量成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1.多元化社会。[1]现代社会是一种利益共同体,而这个利益共同体形成的前提却是利益及其主体的多元化。不仅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私人利益之间越来越分化,而且它们自身内部也存在不断分化的趋势。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不断从笼统的国家利益中分离出来,行业利益、团体利益、阶层利益不断从概括的社会利益中分化出来,个人利益不断从对他人利益的依附性中摆脱出来而日益独立化、结构化。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的传统正当性不断被剥蚀,成为一个集合概念的象征性空壳,单纯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已经失去了社会正当性基础。如今,公权力机关不可能借用含糊的公共利益推行什么政务,不仅因为它太含糊,而且因为其自身内部已经分化。

  利益分化带来的是一幅二律背反的画面: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但他们之间的互动性和依赖性却越来越大;不同利益主体的自主性越来越强,但他们却越来越需要根据地方、行业、职业、身份、性别、年龄等因素,结合成利益共同体即社群;得到利益的群体努力保持现状,而失去利益或者期望发展的利益群体却努力改变现状,以重新分配利益;同一个利益主体本身也陷入多元化的利益主张和角色冲突之中,裂变、异化的危险时刻存在,个人越来越从自然的我走向社会的我。

  上述社会背景给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利益的分配、协调、平衡和最大化的保护要求。

  2.实质法治国家。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的法治类型从形式阶段转入实质阶段。形式法治追求严格守法和形式平等,而实质法治则追求个案正义和实质平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需要,要使各方利益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法律不再是立法机关的单方面决定,而是社会各方面经过理性协调而达成的合意。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方法不是充当一方当事人,而是作为中立于各方当事人的协调者和裁决者。利益衡量不仅成为立法机关制定良法的标准,而且成为执法机关解释、发现和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此即所谓的利益权衡要求(Abwaegungsangebot)。具体的利益衡量规则被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发展,其中的部分被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一般法律原则,例如比例原则;越来越多的利益衡量方法被发现,例如近年来兴起的法经济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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